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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维持对中国大陆和台湾进口商品的严格关税范围

时间:2021-07-01 08:16:50 来源:

照片:Ken Lund,根据CC-by-SA 2.0许可

2012年和2014年对中国大陆和后来台湾的太阳能产品征收关税的反倾销和反补贴(CVD)裁决在全球太阳能产业中广受欢迎,其中包括使用从这两个国家进口的组件的制造商国家。

但是,尽管关税本身很难在法庭上挑战,但太阳能公司已经针对美国商务部(DOC)的一系列范围界定裁决,该裁决严格定义了适用关税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

这项挑战于上周五正式告一段落,国际贸易法院法官克莱尔·凯利(Claire Kelly)在两个单独的判决中坚持了DOC的范围界定规则。他们发现,尽管台湾组装的电池组件无论在哪里进行组装都应征税,但无论其组件来自何处,关税也应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组装的太阳能组件。

根据贸易裁决,这可能是最广泛的范围,并且与先前的“三分之二”规则有所不同。该规则规定,要考虑在中国制造此类模块,必须在中国生产相当一部分零件(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的规则最初是在2014年进口关税调查中提出的,涵盖中国电池和组件以及台湾制造的电池。但是,2014年10月DOC更改了该规则,理由是难以确定各种组件的来源以及中国光伏制造商关于2012年关税的“逃避历史”。

凯利法官在其32页的关于中国进口关税的裁决中引用了DOC的以下语言:

国防部发现,由Petitioner最初提出的三分之二语言是无法管理的,因为某些党派报告称他们没有跟踪在组装第三国电池中使用的锭,晶片或部分电池的位置在中国生产了一些模块,进口商几乎不可能获得这些信息。此外,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能一号令》规避的历史和无可争议的“复杂且易于适应的全球供应链”,美国商务部发现,三分之二的范围语言将允许进一​​步规避并最终导致不完全救济。

DOC为台湾裁决选择了另一种方式,裁定在任何第三国使用台湾电池生产的模块,层压板和面板都应缴纳进口税-法院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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