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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严禁单独收取或与电费捆绑收取。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2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电网直供电收费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工作部署,切实清理整顿非电网直供电不合理收费,确保各项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业企业和居民用电成本,现就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严禁单独收取或与电费捆绑收取。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二、规范价格行为
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一)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严格执行目录峰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峰谷时段划分及各时段价格标准。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须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
1.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基准电价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确定。
方式1: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电价平段电价确定,预付费用户推荐采用此方式。
方式2: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确定,通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明确,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标注,并由非电网供电主体按月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先用电后缴费用户推荐采用此方式。
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幅度为10%。有条件的可选择不上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
2.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农业用户。基准电价分别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居民用户最大加价幅度按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用户规模确定,具体为:3000户以上加价不超过2分,1000-3000户加价不超过3分,1000户以内加价不超过4分,农业用户最大加价幅度统一为不超过3分。有条件非电网供电主体可选择不加价,合理线损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加价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加价幅度。
3.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分别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强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要全面掌握非电网直供电用户规模,研究提出“一户一表”改造方案,分步有序实现城镇居民小区“一户一表”,对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符合接入条件的老旧小区优先支持实施改造,加快对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实施改造。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二)规范供电标准。对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商铺,下同),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督促开发主体严格依据我省居民住宅用电“一户一表”建设与改造技术规程,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监督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审查,严把竣工验收关,为抄表到户创造前提条件。电网企业按照“一户一表”规程核定供电方案,依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电气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开发主体根据电网企业核定的供电方案和电气设计审核意见,按标准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小区配电变压器及相关电气装置应按照户均标准和小区公用设施用电容量足额配置,同时预留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容量及建设位置。工程竣工后,应尽快将供配电设施无偿移交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供电到户并对供配电设施运营维护。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清理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合理收费,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四)创新监管方式。电网企业要全面推广“转供电费码”、“网上国网”APP等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在线查询应用,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探索建立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监测大数据平台,推动监测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各地要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失信信息纳入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终端用户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非电网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政策措施,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保证所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应知尽知、不留盲点。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告知单》等方式,实地实时宣传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全面落实好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政策规定,加强数据信息公示公告,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实行“阳光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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