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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 甘肃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时间:2021-08-26 16:02:56 来源:甘肃省发改委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准确理解《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及有关政策精神,记者采访了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2021年1月,省政府有关领导做出批示,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我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有序开展。据此,我们启动实施方案起草工作,经广泛调研了解和征求建议,形成《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审议稿)》,省政府第1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实施。

问:《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基本原则。即: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清费顺价,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稳步推进。二是工作目标。自2021年3月1日起,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问:《实施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实施方案》提出五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

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是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公用事业企业负担。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进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多元主体合作,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理顺权责关系,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问:主要清理取消哪些不合理收费?

答: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一是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是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是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是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五是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经成本监审后,合理调整定价,予以疏导。城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按规定用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如委托相关企业建设,应按比例及时拨付款项。

六是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问:如何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答:一是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经严格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二是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不断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

三是优化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纳入《甘肃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是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问:怎样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答:一是明确收费目录清单。目前,由政府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目录清单,即《甘肃省定价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这些目录清单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网站都有公布,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确保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政府定价。

二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今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城镇供热、镇管道燃气、城镇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公办养老服务、旅游景区门票、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等10个行业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健全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依此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确保政府制定价格水平居民可承受、企业能发展、服务有保障。

三是严格经营者收费行为。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或指定服务商,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问:《实施方案》对水电气暖价格有何影响?

答:应该看到,近年来,我省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终端用户价格并未明显上涨。主要措施有:一是加强转供环节管控,遏制乱收费行为。比如非电网直供电也就是俗称“转供电”,我们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最大上浮幅度10%;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经过近两年集中整治,终端用户电价水平明显降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由每度电1元以上普遍降至0.70元以内,降幅近50%,切实减轻了中小微企业用电负担。二是加快源头治理,理顺价格机制。督促开发主体严格依据我省居民住宅户表建设与改造技术规程,行业部门严把竣工验收关,为抄表到户创造前提条件,同时将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从源头上堵住不合理收费。三是多措并举,稳住价格水平。《实施方案》明确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了水电气暖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如果部分企业因经营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水电气暖价格,也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不会对水电气暖价格造成大的影响。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有利于减轻水电气暖用户负担。

问:如何保障《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答: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镇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范管理、清费顺价等,主要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事权。我们要求各地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是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是突出监督检查。一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省直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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