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从限电限产透视“能源不可能三角”
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及国产膜技术及产业的推广应用,推动中国膜行业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产化水平、扩大企业盈利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及保持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膜行业科技发展的管理和企业发展需求,中国膜工业协会秘书处特制定《膜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本项工作旨在中国膜行业细分领域中建立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工程、综合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而引导中国膜行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膜行业高质量发展。
膜产业示范工程是指应用先进膜技术、膜产品和膜工艺,开拓我国膜行业发展新领域,创新发展新模式,显著提升膜产业国产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膜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
示范工程以征集、遴选成员单位、专项示范企业与示范基地为主线,旨在打造我国膜行业专业性、国家级、国际化自主品牌示范推广平台,发挥我国膜企业品牌引领作用,树立新时代中国自主品牌形象,提升中国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详情如下:
膜产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膜技术及产业的推广应用,提高国产化水平,中国膜工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开展全国膜行业细分领域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先进膜技术、膜产品和膜工艺,开拓我国膜行业发展新领域,创新发展新模式,显著提升膜产业国产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膜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
第三条示范工程以征集、遴选成员单位、专项示范企业与示范基地为主线,旨在打造我国膜行业专业性、国家级、国际化自主品牌示范推广平台,发挥我国膜企业品牌引领作用,树立新时代中国自主品牌形象,提升中国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示范工程必须具有优良的膜技术规划设计,重点考察国产膜及装备的使用率,满足节能、节水、节地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先确定该工程的关键技术细分领域,再选择这些技术领域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若干个技术体系,形成适用于该工程的综合成套技术,作为该细分领域下膜技术应用示范基地。
第六条示范的技术或装备未实现商业化应用,但具有扎实的研究开发基础,或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的验证,能够较快地实现产业化。
第七条示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第八条示范工程应具有一定的应用规模,并稳定运行一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范方案的能力。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上交中国膜工业协会审核批准。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示范工程申报表;
2.示范工程建设报告;
3.示范工程技术报告;
4.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用户报告;
5.申报工程专家鉴定意见(原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采取电子版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电子版申报材料需提交到协会秘书处,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中国膜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结合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形成审核意见,并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中国膜工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工程进行公告,授予该细分领域下“示范工程”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工程评选结果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需进行复评或重新评定。
第十四条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示范方案开展示范工作,并定期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对在示范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考核评价、成果推广、表彰奖励以及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中国膜工业协会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如需对原有示范方案作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报请中国膜工业协会批准,重新申报应用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示范工程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八条建立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和诚信评级制度,统计和记录历次申报情况、已承担的示范工程及完成情况、科技创新方面的贡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作为同一单位在申请其它许可事项、政策资金支持以及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予以公告,并纳入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
一、未按示范方案实施的;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已授牌的应用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其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部门协调和部省联动,集中各方资源,支持国家应用示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加强对应用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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