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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发改委核准批复3个风电项目,累计规模为296.5MW,总投资219602万元。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凉山州盐源县白乌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川发改能源〔2021〕520号)
四川盐源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华电盐源白乌风电场120MW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凉山州盐源县白乌风电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29号令)鼓励发展类,符合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增加我省清洁能源供应,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经研究,同意建设所报项目。
一、项目名称
凉山州盐源县白乌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109-510000-04-01-786366)。
二、项目单位
四川盐源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
凉山州盐源县白乌镇西北侧扎拉山。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凉山州盐源县白乌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20兆瓦,安装40台单机容量3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平均年发电量约2.31亿千瓦时,年平均利用小时数1929小时。项目建成后,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四川主网,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参与四川省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关安排。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8615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23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8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建设工期
14个月。
七、招标内容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八、前置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取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3423-2021-00065号)和中共盐源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四川华电盐源白乌风电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复函》(盐政法函〔2020〕125号)等相关支持文件。
九、其他
(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使用项目代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征占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森林植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施工结束后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和绿化工作,保证植被恢复成活率。
(三)请项目单位加强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水保、消防、森林防灭火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及时按要求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四)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五)项目自本批复文件印发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或者在我委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凉山州会理市小箐村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川发改能源〔2021〕517号)
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华能凉山州会理小箐村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凉山州会理市小箐村风电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29号令)鼓励发展类,符合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增加我省清洁能源供应,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经研究,同意建设所报项目。
一、项目名称
凉山州会理市小箐村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108-510000-04-01-656038)。
二、项目单位
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
凉山州会理市新发镇、木古镇、通安镇。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凉山州会理市小箐村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65兆瓦,安装10台单机容量4.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和5台单机容量4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平均年发电量1.58亿千瓦时,年平均利用小时数2427小时。项目建成后,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四川主网,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参与四川省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关安排。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4794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4383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7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建设工期
12个月。
七、招标内容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八、前置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取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 513425-2021-00069号)和中共会理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华能凉山州会理小箐村风电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查意见》(〔2021〕-44)等相关支持文件。
九、其他
(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使用项目代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征占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森林植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施工结束后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和绿化工作,保证植被恢复成活率。
(三)请项目单位加强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水保、消防、森林防灭火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及时按要求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四)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五)项目自本批复文件印发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或者在我委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凉山州宁南县果木二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川发改能源〔2021〕516号)
华能宁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华能凉山州宁南果木二期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凉山州宁南县果木二期风电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29号令)鼓励发展类,符合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增加我省清洁能源供应,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经研究,同意建设所报项目。
一、项目名称
凉山州宁南县果木二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20-510000-44-02-440760)。
二、项目单位
华能宁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
凉山州会理市六华镇,宁南县幸福镇、俱乐镇、松新镇。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凉山州宁南县果木二期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12.5兆瓦,安装25台单机容量4.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平均年发电量3.41亿千瓦时,年平均利用小时数3029小时。项目建成后,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四川主网,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参与四川省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关安排。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8550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565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7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建设工期
12个月。
七、招标内容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八、前置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取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 513425-2021-00072号)、中共宁南县委政法委员会《对〈宁南果木二期风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查意见》(宁政法备〔2021〕71号)和中共会理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华能宁南果木二期风电项目(会理境内风机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查意见》(〔2021〕-60)等相关支持文件。
九、其他
(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使用项目代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征占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森林植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施工结束后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和绿化工作,保证植被恢复成活率。
(三)请项目单位加强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水保、消防、森林防灭火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及时按要求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四)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五)项目自本批复文件印发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或者在我委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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