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的法治进步与“凤凰涅槃”之路
规定中提到,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监督;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高破产事务处理的透明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破产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意见》对管理人依法履职作出纲领性规定,同时提到,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破产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俗话说的好:根正苗红,根子不正,谈何苗红?倘若在管理人的指定或管理人的更换中存有争议,势必给破产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带来挑战。若丧失公允的管理人参与到破产进程中,如何忠实履职?又如何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更如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问题”管理人不能及时“止损”,那整顿企业破产中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是“按住葫芦又上瓢”人民法院必然陷入困扰。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020)京01破申60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20年9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英联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审判长:邹明宇,审判员:王轶楠、王继延。(2020)京01破229号《决定书》显示,2020年10月30日,法院指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浩天信和)作为英联视公司管理人。知情人士透露,破产公司和众多债权人,已就管理人与该案存有重大利害关系、利益冲突等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以及很难履行管理人职责、恐涉及违法乱纪等情形向法院作出申诉、申请、举报。该事件迅速在破产圈引发热议。
经梳理公开信息,该事件还要从英联视案件利益相关人庞庆华说起。庞庆华原为庞大集团董事长,其长期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饱受争议。庞庆华欲求吞下英联视资产,曾通过多种方式(不排除勾结公检法采取涉黑涉恶手段)逼迫英联视公司实控人转股。2019年10月25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庞庆华将持有的英联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向日葵置业(受庞庆华控制)后,向日葵置业持有英联视公司41%股权。
2020年6月23日,庞庆华、浩天信和、向日葵置业(受庞庆华控制)、冀东物贸公司(受庞庆华控制)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向日葵置业联系人为张浩伟。浩天信和所法定代表人刘鸿主任、秦丽萍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为协议相对方提供直接指向英联视公司及其核心资产的专项法律服务。专项服务内容是通过浩天信和与英联视公司最大债权人“中植系”协调沟通,达成庞庆华收购“中植系”对英联视债权的目的,进而控制英联视公司全部资产,该协议约定浩天信和工作完成收入达9000万元之巨。随后,浩天信和开始履行该协议,并已收下1000万元专项服务预付款(协议相关方向日葵置业联系人张浩伟证实了该笔费用的支付情况)。下图为,浩天信和刘鸿主任与对接方中植系解直锟会谈照片。
浩天信和及其律师团队一直在为庞庆华做法律服务,庞庆华曾在2020年10月23日公开对外界宣称,浩天信和所就是“自己的”;浩天信和母澈昌律师多年前开始,就固定接手庞庆华的法务工作;庞庆华与浩天信和所存在多项法律服务合同,且庞庆华与浩天信和所的律师团队异常熟络。显然,浩天信和作为英联视案管理人,已经触发《破产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应法款,管理人与破产案案存有重大利害关系、利益冲突等很难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担任管理人。
英联视公司进入破产,浩天信和当选管理人后,很快帮助英联视案件利益相关方庞庆华违规申报了18亿巨额债权,即使该项债权早已经公证消灭,这令英联视案相关方面无比震惊。果然,浩天信和并没有立即否决该笔债权,而是作出“暂缓”的认定。熟悉破产知识的读者都知道,上述操作,其实际上是为庞庆华拿到了债权人资格。这个操作可谓“一箭多雕”,首先,庞庆华在破产中牟得更多资产的目标更进一步;其次,浩天信和就此将拿到更多法律服务费用;再次,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然而庞庆华的债权人资格在债权人会议中,将立即发挥掌控作用,防止债权人会议决议对管理人提出更换,算是再套一层“保护壳”。
然而,除了债权人会议决议能提请更能换管理人外,《破产法》同样给予法院其他裁决依据。比如,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第四款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虽然在《破产法》对于更换破产管理人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下称《规定》)在第31-40条对更换管理人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指引。
《规定》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另外,记者从向日葵置业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款项支付和签署解除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情况的陈述》进一步获悉,2020年10月23日,庞庆华、浩天信和、向日葵置业(受庞庆华控制)、冀东物贸公司(受庞庆华控制)签署了《解除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但协议的落款签署日期并未如实填写,而是写成了2020年9月21日。常理上来说,有竞选管理人资格的,一定是破产清册内有优越资质、业务精通的权威机构和资深律法人士。协议虚假日期这种猫腻儿的出现,本就不该,那到底在掩盖什么?
记者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2020年9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形式竞争选任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公告》显示,申报方式中,如有意参加竞争,向法院递交《邀请函回执》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17点。这大抵解开了虚假日期写成2020年9月21日之谜,甚至还“聪明”的留了三天的快递时效。
据悉,自2021年底朝阳区司法局介入调查后,北京市司法局也随之介入。提出更换管理人的债权人向记者反映,申请后,北京市一中院截止目前还没有对此作出书面决定。然而,对于北京市一中院来说,并非是一纸文书的简易,这背后必然牵涉一系列问题。2021年,发改委、最高院联合多部委联合印发《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破产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上,相信已经慎之又慎,但是否还存有腐败滋生的土壤?这必然要经过一场艰难的自我“透析”。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正是法治进步,“凤凰涅槃”的开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做到清正廉洁,决不触碰纪律红线。戎京涛在最高法网站发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干干净净履行职责》一文中提到,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会栽跟头。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就在日前,英联视破产案主审法官邹某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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