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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改委等12部门印发 关于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执行绿色电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统一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强化电价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加强政策宣贯,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在全省落地推广,引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碳减排重点领域、煤电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煤矿煤电企业产融信息共享对接机制,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煤炭项目需求清单信息。
大力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推进金沙江、澜沧江“风光水储”、红河流域“风光储”、曲靖“风光火储”等6个多能互补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新能源+”试点示范,确保2022年新增新能源装机1100万千瓦以上、力争开工2000万千瓦。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加快推进28个国家级整县分布式光伏试点县建设,促进光伏制造、风电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增强电力保障能力。2022年省财政安排能源保供财政引导专项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统调火电省外电煤、高热值电煤采购以及州市电煤保供等,提高煤炭保供能力和火电出力水平,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加快白鹤滩水电站建设,确保2022年所有机组投产发电。积极落实国家明确留存云南电量。积极争取重点产业配套电网工程项目纳规,全力推进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保障新能源并网消纳。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印发 关于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发改产业〔2022〕2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监管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合力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各项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政策,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折旧年限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优惠,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落实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建立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托大数据手段和“线上+线下”宣传矩阵,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税费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工业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设立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出台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基础产品生产企业达标达效升级改造、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成果应用、制造业自主能力提升、智能制造、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制造业延链补链强链、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开拓市场,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发行不低于2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标准化现代产业园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认真执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各项措施,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继续引导全省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措施,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鼓励银行机构开发符合制造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季开展利率互换,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加大再贴现使用力度,优化再贷款限额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规定给予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加强政策宣贯,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在全省落地推广,引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碳减排重点领域、煤电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煤矿煤电企业产融信息共享对接机制,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煤炭项目需求清单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银政企保对接合作。建立工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白名单”,完善多方协作机制和项目推送机制,加大对重点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通过后补助方式按规定支持政策引导性强、效果好的担保机构扩大工业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建立政银企保衔接机制,畅通沟通衔接渠道,有效服务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资金要素保障需求。鼓励州市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络,引导资金进一步向实体经济汇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抓好保供稳价
(七)严格执行绿色电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统一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强化电价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强化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基础产品生产的能源保障,保障化肥企业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化肥生产企业原材料足量供应和价格稳定。支持企业围绕铁矿、铜矿等紧缺矿产资源,投资开发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增加资源持续供应。畅通回收利用渠道,规范回收利用产业链条,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生产企业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稳定投资和扩大外贸外资
(九)大力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推进金沙江、澜沧江“风光水储”、红河流域“风光储”、曲靖“风光火储”等6个多能互补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新能源+”试点示范,确保2022年新增新能源装机1100万千瓦以上、力争开工2000万千瓦。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加快推进28个国家级整县分布式光伏试点县建设,促进光伏制造、风电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增强电力保障能力。2022年省财政安排能源保供财政引导专项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统调火电省外电煤、高热值电煤采购以及州市电煤保供等,提高煤炭保供能力和火电出力水平,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加快白鹤滩水电站建设,确保2022年所有机组投产发电。积极落实国家明确留存云南电量。积极争取重点产业配套电网工程项目纳规,全力推进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保障新能源并网消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对标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推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按照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专项规划,加强项目谋划,深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实施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推进制造业延链补链强链,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支持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开展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按照“优势型”“成长型”两个档次分别连续三年培育5个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每年度分别按“优势型”“成长型”两个档次,对集群内龙头企业突破核心技术短板、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配套协作、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升园区载体功能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重大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给予5000万元、2000万元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实现5G在城镇、高铁、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连续覆盖,在中心城区、交通枢纽、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区域深度覆盖,有序推动乡镇级以上区域和重点行政村的室外覆盖。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认定的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投资额20%,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提升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云南数据与应用中心(高分云南中心)处理及服务水平,加快国家北斗数据中心云南分中心建设。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园区管理数字化、园区服务事项数字化、园区产业数字化,建设园区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提供融资融信、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产品服务。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外贸专项信贷作用,加大对工业外贸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加快推进中老铁路沿线综合开发,提高中老铁路运营水平,引导企业通过中老铁路扩大出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外资重点项目专班协调推进机制作用,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支持外商投资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光伏制造等产业,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商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用地保障。抓紧出台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园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用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用足用好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加强“十四五”规划期内能耗强度目标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环评进度推动项目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及并网工程建设、煤电项目及并网工程、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深入开展“三进”市场主体活动,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疑点难点堵点,把政策宣传解读送进门,把跟踪帮扶服务送进门,把政策落实兑现送进门。积极出台有利于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举措,形成政策合力,精准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确保振作工业经济取得实效。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强化协调联动,做好重点工业州(市)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及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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