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清洁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进度慢者,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
4月6日,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甘孜藏族自治州清洁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表示,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水电、太阳能、风能、抽水蓄能、高温地热能源资源开发,适用本办法。
取得清洁能源开发权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开发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开发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时限完成开发建设任务。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属上级管辖的资源由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变更开发权:
(一)已经授权开发的水电、抽水蓄能、风电等项目,项目核准后一年内未开发的;
(二)企业资金不足,开发进度达不到要求,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未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与生态保护及恢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造成生态破坏严重,生态恢复不力,措施跟进缓慢的;
(四)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
(五)未经授予单位批准,擅自转让开发权的;
(六)光伏、风电项目在签订开发合同后3个月内未完成备案的,备案后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或未能按项目法人优选申报文件承诺期限全容量并网发电的,除由州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外,还将纳入甘孜州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参与甘孜州光伏、风电项目开发。
光伏、风电建设项目实行履约管理。按项目总投资金额10%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与以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各占履约保证金总数的50%),退还方式:开发合同签订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备案后,返还10%;完成备案3个月内按要求开工建设后,返还30%;按要求全容量并网发电并通过验收后,返还50%;并网发电一年后,经评估确认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返还履约保证金采取先返还银行保函部分,后返还现金部分的顺序进行。抽水蓄能项目履约管理按照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原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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