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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文件显示,本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的并网规模2GW,本次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的并网规模1GW,申报项目需配储能。
从附件来看,储能配比成为重点考核项目,承诺书要求配置2小时储能,且对租赁或自建电化学储能电站落实市场化条件的申报企业(不含2018年及以前核准风电项目的配套储能电站)每有1万千瓦时租赁或自建电化学储能电站于综合评审前建成并网的,对租赁或自建的申报企业加0.1分。
如综合评分相同,储能装机容量配置比例较高的项目优先。
原文如下: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2022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我们编制了《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认真组织风电、光伏发电投资企业在落实好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开展各类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附件模版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对项目资格初审和电网接入申报资料审核汇总后,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能源局,电子版发送邮箱;请各有关企业参照申报材料大纲准备综合评审材料,具体综合评审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
2.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
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配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竞争性配置方案。
一、并网规模
本次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的并网规模100万千瓦。
二、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二)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已与乡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开发投资协议。
2.申报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3.申报项目应于2024年底前并网发电,2025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网。
4单个申报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万千瓦。
5.拟申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的风电项目不参与本次竞争性配置。
三、组织方式
(一)资格初审环节
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竞争性配置的基本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省能源局进行复核。经复核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进入电网接入审查环节。
(二)电网接入审查环节
满足基本条件的申报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开展电网接入审查逐个项目出具电网接入审查意见。经审查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的项目,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三)综合评审环节
电网接入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省能源局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审,依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附件2-1)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得分情况提出拟纳入2022年度建设方案的推荐项目。
四、有关说明
1.申报企业应向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格初审申报材料(附件2-2)和电网接入申报材料(附件2-3),按照1个申报项目1套申报材料提供。
2.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开展资格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资格初审申报材料和电网接入申报资料汇总报送省能源局。
3.省电力公司按照企业提供的电网接入申报材料开展接入审查,逐个项目出具电网接入审查意见,将通过电网接入审查的项目名单报送省能源局。
4.省能源局统一公布通过资格初审和电网接入审查的项目名单,并明确开展综合评审的时间和要求。名单内各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和综合评审申报材料(附件2-4)参与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环节申报企业股权关系应与资格初审申报环节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5根据第一批次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情况,视情对第二批次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6单个一级集团公司(含所有下属公司)获得的并网规模不超过总并网规模的20%。
7.本方案由安徽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21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
2-2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资格初审申报材料大纲
2-3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电网接入方案申报材料大纲
2-4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综合评审申报材料大纲
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
一、申报企业业绩(10分)
(一)申报企业投资能力(5分)
1.申报企业资本金落实情况(3分)
申报企业落实项目资本金比例>申报项目总投资20%,得满分;其他不得分。
2.申报企业资产情况(2分)
申报企业净资产总额>3亿元,得满分;其他不得分。(二)申报企业业绩(5分)1风电投资业绩(5分)
(1)申报企业国内控股持有风电装机容量>200万千瓦,得满分;国内装机容量<50万千瓦,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申报企业省内控股持有风电装机容量230万千瓦,得满分;省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风电制造产业业绩(5分)
(1)风机整机制造、叶片、塔筒、发电机、变流器制造企业国内2021年实际纳税额10亿元及以上得满分,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下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风机整机制造、叶片、塔筒、发电机、变流器制造企业省内2021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得满分,实际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下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3.节能降耗产业业绩(5分)
省内2022年能耗总量较2020年减少1万吨标煤及以上的申报企业(能耗减少量由企业承诺并经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盖章确认,下同)。
(1)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能效标杆水平作为得分标准,2021年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大于等于20%的得5分,均达不到标杆水平的得0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2022年能耗总量比2020年减少1-5万吨标煤(不含5万吨)得1分;5-10万吨标煤(不含10万吨)得3分;10万吨标煤及以上,得5分。
申报企业业绩水平得分取上述各类业绩得分最高项,最高得分5分,不累计得分。
二、申报项目用地落实情况(40分)
(一)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情况(5分)
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并且明确风电机组机位点坐标的,得满分;未编制的,不得分。
(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情况(25分)
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格式出具支持项目建设承诺的,得7分;未出具的,不得分。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环保、军事、文物部门支持意见,每提供一个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三)项目取得用地预审情况(10分)
取得具备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视同出具意见),得满分:未取得,不得分。
三、申报项目电网接入情况(10分)
(一)送出工程建设情况(3分)
合并送出的首期项目送出工程已建成,得3分合并送出的首期
项目已取得省电力公司电网接入意见且送出工程获得核准(备案)文件,得1分;其他不得分。
(二)送出工程方案审查情况(7分)
电网公司审查送出工程方案综合评估高档次,得7分;中档次,得4分;低档次,得1分。
四、申报项目市场化并网条件落实情况(40分)
申报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设为P通过资格初审和电网接入条件审查的项目,去掉申报比例最高和最低的10%项目数,其余项目计算平均值P(平均)。
1.P(平均)≤申报项目P值<P(平均)x11,得40分。
2.每低于P(平均)05个百分点,减1分,减至零分为止。以P(平均)增加10%为基础,每提高05个百分点,减05分,减至零分为止。
3.申报比例P不得低于5%。备注:
1.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国家和省能源局要求建设。
2.自建储能电站须不迟于发电项目投运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储能的按照省能源局关于集中式储能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3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其他参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承诺事项完成奖惩情况(2分)
1.2019年核准的风电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奖惩,每有1个项目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并网发电,对申报企业扣1分。无项目的,该项不得分也不扣分。
2.对租赁或自建电化学储能电站落实市场化条件的申报企业(不含2018年及以前核准风电项目的配套储能电站)每有1万千瓦时租赁或自建电化学储能电站于综合评审前建成并网的,对租赁或自建的申报企业加0.1分。
3.每个项目该项奖惩得分最高2分。
六、有关说明
1.如综合评分相同,储能装机容量配置比例较高的项目优先。
2.如综合评分和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配置比例均相同,用地落实情况得分较高的项目优先。
3.以上均相同,由省能源局组织条件相同的申报企业协商确定。4申报项目终得分以各评审委员会成员打分算术平均值,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附件1-1
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
一、申报企业业绩(10分)
(一)申报企业投资能力(5分)
1.申报企业资本金落实情况(3分)
申报企业落实项目资本金比例>申报项目总投资20%,得满分;其他不得分。
2.申报企业资产情况(2分)
申报企业净资产总额23亿元,得满分;其他不得分。
(二)申报企业业绩(5分)
1.光伏发电投资业绩(5分)
(1)申报企业国内控股持有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200万千瓦,得满分;国内控股持有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申报企业省内控股持有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得满分;省内控股持有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光伏制造产业业绩(5分)
(1)光伏电池、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玻璃制造行业企业国内2021年实际纳税额10亿元及以上得满分,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下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光伏电池、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玻璃制造行业企业省内2021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得满分,实际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下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3.节能降耗产业业绩(5分)
省内2022年能耗总量较2020年减少1万吨标煤及以上的申报企业(能耗减少量由企业承诺并经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盖章确认,下同)。
(1)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能效标杆水平作为得分标准,2021年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大于等于20%的得5分,均达不到标杆水平的得0分,中间按比例得分。
(2)2022年能耗总量比2020年减少1-5万吨标煤(不含5万吨)得1分:5-10万吨标煤(不含10万吨)得3分;10万吨标煤及以上,得5 分。
申报企业业绩水平得分取上述各类业绩得分最高项,最高得分5分,不累计得分。
二、申报项目用地落实情况(40分)
(一)土地租赁合同面积与申报规模匹配度情况(5分)
匹配率>100%,得满分;匹配率<90%,不得分;中间按比例得分(按照15亩/兆瓦比例计算)。
(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情况(25分)
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格式出具支持项目建设承诺的,得7分;未出具的,不得分。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环保、军事、文物部门支持意见,每提供一个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三)项目取得用地预审情况(10分)
取得具备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
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视同出具意见),得满分;未取得,不得分。
三、申报项目电网接入情况(10分)
(一)电网送出工程建设情况(3分)
合并送出的首期项目送出工程已建成,得3分:合并送出的首期项目已取得省电力公司电网接入意见且送出工程获得核准(备案)文件,得1分;其他不得分。
(二)送出工程方案审查情况(7分)
根据电网公司审查送出工程方案综合评估结果,高档次,得7分;中档次,得4分;低档次,得1分。
四、申报项目市场化并网条件落实情况(40分)
申报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设为P,通过资格初审和电网接入条件审查的项目,去掉申报比例最高和最低的10%项目数,其余项目计算平均值P(平均)。
1.P(平均)<申报项目P值<P(平均)*11,得40分。
2.每低于P(平均)05个百分点,减1分,减至零分为止。以P(平均)增加10%为基础,每提高05个百分点,减0.5分,减至零分为止。
3.申报比例P不得低于5%。备注:
1.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国家和省能源局要求建设。
2.自建储能电站须不迟于发电项目投运。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储能的按照省能源局关于集中式储能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3.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其他参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承诺事项完成奖惩情况(2分)
1.对纳入2020年国家平价和竞价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存量转平价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奖惩,每有1个项目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并网发电,对申报企业扣1分。无项目的,该项不得分也不扣分。
2.对租赁或自建电化学储能电站落实市场化条件的申报企业(不含2018年及以前核准风电项目的配套储能电站)每有1万千瓦时租赁或自建电化学储能电站于综合评审前建成并网的,对租赁或自建的申报企业加0.1分。
3.每个项目该项奖惩得分最高2分。
六、有关说明
1.如综合评分相同,储能装机容量配置比例较高的项目优先
2.如综合评分和储能装机容量配置比例均相同,用地落实情况得分较高的项目优先。
3.以上均相同,由省能源局组织条件相同的申报企业协商确定。4申报项目最终得分以各评审委员会成员打分算术平均值,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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