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县:2025年底,实现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模达600MW
近日,海南澄迈县发改委发布《澄迈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实施方案》。
文件指出,2022年底,澄迈县将完成建(构)筑物屋顶清点造册工作,先行完成100MW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推进老城经济开发区及澄迈县规模上工业企业及党政机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实现安装比例达20%以上。
2023年底,完成老城经济开发区及金马物流园区符合条件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
2024年底,推广乡镇建房符合条件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应用,实现整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达300MW。
2025年底,实现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模达600MW。
鼓励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选择部分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民用建筑,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或建筑外立面光伏发电工程改造试点。支持多样化规划设计,考虑光伏发电与周边景观融合,形成城镇空间相统筹、建筑风格相协调的能源景观。鼓励打造光伏屋顶、光伏树、光伏廊架等景观,实现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2023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
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澄迈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澄迈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的函》等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澄迈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8月5日之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通信地址:澄迈县金江镇华成路财政大楼6楼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来函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澄迈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联系人: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571999,联系电话:0898-67631389。
附件:澄迈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
澄迈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澄迈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加强统筹规划和数字赋能,按照尽用空间、就近并网、促进消纳、合理存储发展的总体思路,积极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全力推进新能源开发应用和节能减排,努力打造全国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零碳标杆园区、“光伏+乡村振兴”示范工程、绿色能源消纳引领工程,争当“双碳”工作优等生,为全国、全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提供澄迈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宜建尽建。坚持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规模化开发政府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建筑屋顶资源,实现应装尽装、宜建尽建,推动澄迈县屋顶光伏高品质规模化开发。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积极创新运营维护模式、商业盈利模式、收益分配模式,努力实现投资方、产权人互利共赢。
(三)坚持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围绕分布式光伏实际发展需求,完善分布式光伏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及建设时序,严守安全底线,确保项目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把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打造成展示澄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工程与绿色能源解决方案。
(四)坚持示范引领、连片推进。以目标为导向,按区域和条线分解工作任务,鼓励各镇、园区之间比学赶超营、奋力争先。选择一批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住宅小区、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先行先试,成熟一片、推进一片。充分发挥企业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有效突破、逐步扩大的良好势头。
三、工作目标
以全县为试点区域,结合乡村振兴等工作,统筹推进具备条件的现有建(构)筑物、新增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通过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实在在的降低企业、居民用电成本,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促进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有效减少能源领域碳排放。到2025年底,实现整县分布式光伏新增600MW容量目标,助力“3060”双碳目标早日实现。
现有建(构)筑物: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争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
新增建(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
四、推进步骤
(一)试点建设阶段:2022年底,完成建(构)筑物屋顶清点造册工作,先行完成100MW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推进老城经济开发区及澄迈县规模上工业企业及党政机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实现安装比例达20%以上。
(二)全面推广阶段:2023年底,完成老城经济开发区及金马物流园区符合条件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2024年底,推广乡镇建房符合条件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应用,实现整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达300MW。2025年底,实现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模达600MW。
(三)检查验收和总结推广阶段:2025年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和供电局组成联合督查验收组,分赴各镇、园区,对国家能源局要求的各类屋顶安装比例、并网发电情况和群众满意率等进行重点核查;对试点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进一步完善推广整县全屋顶分布式光伏的体制机制,为试点转向全县规模化推广应用,及时总结先进试点经验。
五、建设标准
(一)设施标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内容应包含光伏发电系统、集电系统、控制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并结合本地气候环境,适当提高光伏组件和支架质量,光伏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台风等影响,设计荷载要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基本风压0.75kN/㎡,选用夹具、支架等材料要考虑抗台风要求,使用适用于高盐雾高温耐腐蚀的合金材料。
(二)安装标准。屋顶分布式光伏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查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三)场地标准。
1.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能安装光伏项目;
2.屋顶产权清晰、租赁手续齐全(应具备土地证、房产证或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报建手续、验收证明等相关合规证明文件);
3.多层住宅安装光伏项目的,应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4.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物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5.不得在违法建筑上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6.坡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得超出屋顶面积;
7.平屋面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栏;
8.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旁、河网两岸、村庄主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应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
六、开发模式
投资开发主体可以采用集中屋顶租赁、电量电价收益分成、租金+固定比例收益等模式,盘活闲置屋顶资源,积极创新运营维护模式、商业盈利模式、收益分配模式,努力实现投资方、产权人互利共赢,快速高效推动整县试点工作。
(一)屋顶租赁模式。在具备应用条件试点的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商业及农村居民所属建构筑物屋顶,可采用屋顶租赁模式,租赁费用应当按照屋顶装机实际面积确定单价,由开发企业按年向屋顶业主支付租赁费用,一般不得低于5元/㎡/年。
(二)电量电价收益分成模式。在屋顶光伏电站运营期内,开发企业与屋顶业主协商确定,按照屋顶电站年度总发电量向屋顶业主支付电价现金比例分成,一般业主分成比例不低于2成。
(三)租金+固定比例收益模式。租赁公共屋顶开展分布式光伏的采用本模式,其中租金为支付给建筑物产权方的,价格按照5元/㎡/年计算;固定比例收益的对象是澄迈县政府,政府协助企业完成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落地和建设,项目25年运营期间,每年从可供分配净利润中计提10%给澄迈县人民政府。
(四)电价打折模式。开发企业与屋顶业主协商确定,屋顶电站发电量屋顶业主优先使用,屋顶业主购买使用光伏发电的电力,按一定折扣电价使用电能,富余电力上网。业主购买电价不得高于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五)“业主入股”模式。由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出资建设运营,屋主以屋顶面积折价量化参股,按比例分享发电收益,具体参股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
(六)整镇推进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与经济效益好的央国企或本地企业实施集中连片开发、整镇推进,多样多元推进示范应用,充分发挥其技术和市场开拓优势,大力推动乡村振兴,建设模式以屋顶为主,兼顾路灯、户外棚体等。
七、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盘活公共建筑屋顶资源
各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摸排辖区内现有的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水厂、污水厂、体育场馆、安置小区等公共建筑屋顶资源,按照直接可建、改建加装等进行分类,配合开展屋顶资源使用权流转,按照难易程度,分步推进屋顶加装光伏项目实施。公共建筑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特色小镇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应装尽装。(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供电局、各镇)
(二)突出工商业建筑屋顶重点
鼓励企业推进屋顶光伏,原则上年用电量1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屋顶光伏安装面积不低于可安装面积的80%;新出让工业用地,开发平台应与企业明确新建工业厂房和商业建筑需将屋顶光伏项目作为建设内容之一,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决策、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工商业企业利用屋顶资源自建光伏电站,降低企业能耗。鼓励工商业企业将闲置的屋顶资源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与投资主体合作,实现利益共享,辖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对安装使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工业企业,可按照光伏发电量相应折抵企业能耗指标。(责任单位:县工信科局、县商务局、县旅文局、县住建局、各园区、各镇、软件园管理局)
(三)推进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
鼓励符合要求的农户以自建或出租屋顶的模式建设光伏设施。支持利用村办公楼、集体经济物业屋顶、农业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农村资源条件,多种途径推进光照能源开发利用,布局屋顶光伏项目。农业农村局、各镇负责配合电网公司做好各类资源摸排、流转及进场建设。2023年,既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20%以上,推动村集体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不低于40%,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要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供电局、各乡镇)
(四)探索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
鼓励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选择部分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民用建筑,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试点或建筑外立面光伏发电工程改造试点。支持多样化规划设计,考虑光伏发电与周边景观融合,形成城镇空间相统筹、建筑风格相协调的能源景观。鼓励打造光伏屋顶、光伏树、光伏廊架等景观,实现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2023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局)
(五)推广光伏照明应用
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六)做好消纳保障
县供电局密切配合全县屋顶光伏试点建设工作,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需要,积极做好电网规划衔接、变电项目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提升其有序用电等级,执行有序用电期间根据企业光伏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县发展改革委对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其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可不纳入区镇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优先支持建有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申报节能低碳资金、评选绿色工厂及企业增容。(责任单位:县供电局、县发改委、县工信科局)
八、政策调节
(一)新增新型储能设施补贴。“十四五”期间,为提高光伏发电电网消纳能力,允许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的储能容量可计算在光伏投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10%的总体配套储能容量中。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引导经济效益好的央国企或本地企业主动参与到分布式光伏工程推进中,实行企业与企业联合,整合项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和优惠的利率政策,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质押的“光伏贷”贷款机制。
(三)按工作成效予以工作经费激励。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各镇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从“任务落实好、进度快、标准高”三方面对统筹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单位、乡镇、园区进行工作评估,试点示范成效明显的单位、乡镇、园区将获得1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奖励,用于分布式光伏推广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碳达峰、碳中和”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乡镇、园区负责人担任成员。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大力推进光伏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商研判、督查问责、奖罚激励机制,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协调调度,各单位围绕具体领域制定推进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宣传推广
发挥政府带头示范效应,充分利用各种大众媒介,广泛宣传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畅通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大众的沟通交流渠道,形成政府有效引导、企业大力发展、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高效推进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发展。
(三)强化考核提升
根据本方案及任务计划,定期对各镇、园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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