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等单位制订了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2号;邮政编码:1000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
附件: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4日
1 总则
1.0.1为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1.0.3医疗机构规划与工程设计时,应包括污水分类收集、安全输送和处理设施等内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5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收利用,且应采取有组织排放,雨水系统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或环评报告要求,确定消毒设施的设置。
1.0.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方案,应统筹考虑医疗机构发展规划,近远期结合。处理站选址及布局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并经综合比选后确定。
1.0.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与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及工程设计有机结合,并应纳入医疗机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1.0.8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niazation
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和卫生急救站等。
2.1.2 医疗废物 medical orgniazation water pollutant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2.1.3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niazation sewage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2.1.4 特殊医疗污水 special medical orgniazation sewage
指医疗机构检验、分析、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水、酸性废水、含氰废水、含重金属废水和洗印废水。
2.1.5 放射性污水 Radioactive sewage
采用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污水。
2.1.6 酸性废水 Acid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在检验项目或制作化学清洗剂时,使用硝酸、硫酸、盐酸、过氯酸等酸性物质而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2.1.7 含氰废水 Cyanide contain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在血液、血渣、细菌和化学检查分析中使用氰化钾、氰化钠、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钾等含氰化合物,由此而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2.1.8 含汞废水 Mercury contain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各种口腔门诊治疗、含汞检测仪器破损,以及分析检查和诊断中使用氯化高汞、硝酸高汞以及硫氰酸高汞等剧毒物质而产生的少量废水和废液。
2.1.9 含铬废水 Chromium contain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在病理、血液检查及化验等工作中使用的重铬酸钾、三氧化铬、铬酸钾等化学品形成的废水和废液。
2.1.10 洗印废水 Printing wastewater
医疗机构放射科照片胶片洗印加工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2.1.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 Medical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由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医疗机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废气处理系统等。
2.1.12 衰变池 Decay tank
利用衰变法处理放射性污水的构筑物。废水在池中停留一定时间,待其放射性经自然衰变而降低到一定浓度后再行处理排放。
2.1.13 半衰期 Half-life
在单一核素放射性衰变过程中放射性浓度降至其原有值的一半时所需要的时间。
2.1.14 污泥 Sludge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化学污泥等。
2.1.15 废气 Waste gas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2.1.16 消毒 Disinfection
为消灭污水、污泥、废气及栅渣中的病原微生物或使之灭活而进行的处理过程。分为污水消毒、污泥消毒和废气消毒。
2.2 符号
2.2.1 流量、水量
Q——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
q —— 医疗机构日污水排放定额;
Qy —— 应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
qy—— 应急医疗机构日污水排放定额。
2.2.2 计算系数及其他
K——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安全系数;
Ky —— 应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安全系数;
N—— 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
Ny —— 应急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
3 基本规定
3.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3.0.2医疗机构应对污水的产生、处理、排放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在医疗机构区域内完成处理。
3.0.3 医疗机构污水应进行源头控制和分离,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别收集、清污分流;特殊医疗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应单独收集。
3.0.4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应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3.0.5特殊医疗污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随意弃置。
3.0.6 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的产生,保护受纳水体的生态安全。
3.0.7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应满足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并申领排水许可证。
3.0.8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污泥及栅渣的堆放设施,堆放设施应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
3.0.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建设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0.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4 水量与水质
4.1 设计水量
4.1.1 当医疗机构污水未采取源头分离时,医疗机构污水均应计入处理设计水量;当医疗污水采用源头分离,且有确保非医疗污水不进入污水处理工程的措施时,非医疗污水可不计入处理设计水量。
4.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按照用水量的85%~95%计算。
4.1.3 医疗机构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生活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计算确定。当具体用水量无法确定时,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根据经验数据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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