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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现货试运行交易相关问题解读(二)
一、新能源参与现货交易是否影响补贴?
答:不影响。根据国家《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二、如何界定参与和未参与中长期交易的新能源场站?
答:按照《关于开展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2021年12月结算试运行的通知》(鲁监能市场〔2021〕88号)要求,参与中长期交易的新能源电站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未参与中长期交易的新能源电站(不含扶贫光伏),按现货规则规定参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及定价,实际上网电量的90%按照其实际发电曲线,按照政府批复价格结算。
11月28日前,已签订中长期合约的新能源电站,在12月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其他新能源电站按照未参与中长期交易处理。
三、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容量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答:集中式新能源电站(不含扶贫光伏)按照月度市场化有效发电容量参与发电容量补偿费用分配,新能源电站月度市场化有效发电容量为当月该电站平均市场化发电功率(市场化发电量除以全月小时数)。
四、原中长期交易模式下,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电量、新能源交易电量、绿电交易电量如何处理?
答:原中长期交易模式下,分解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电量,以及新能源场站参与双边协商交易达成的交易电量,在12月份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过程中不再生效。集中式新能源电站应按照现货试运行方案与现货市场规则规定,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及结算。
12月份已参与绿电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参加现货模式下中长期交易。发电企业出售绿电获得的溢价费用,事后单独从用户侧收取并支付。
五、不参与12月份现货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或者选择转为零售用户参与12月份现货市场交易的原批发用户,其跨省区送电政府授权合约和银东直流交易合同如何处理?
答:若售电公司选择不参与12月份现货市场交易,或者批发用户选择转为零售用户参与12月份现货市场交易,其已达成的12月份跨省区送电政府授权合约不再生效。其12月份银东直流交易合同根据银东用户零售合约签订情况,按照2021年10月份用电量比例分配至对应的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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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现货市场 | 12月现货试运行交易相关问题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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