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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1-12-21 19:51:12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含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建设难题,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紧扣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围绕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配套电力服务、鼓励智能有序与共享充电、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进一步规范了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流程、所需的手续。有关内突如下:

(一)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

1.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明确对于新建的小区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或预计安装条件,并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工程验收范围。

2.推动自用充智能化升级改造。明确对于在车主拥有的固定停车位上新建的自用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有序功能,并鼓励对既有自用充电桩进行有序充电智能化改造。

3.推动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一是对不具备条件的小区,鼓励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设施,或结合路侧停车位施划、电源等条件,在小区周边闲散用地等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二是对老旧小区,鼓励各区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将补建停车位及充电桩纳入综合整治基础类改造内容。

(二)做好居住区电力配套服务

1.鼓励各区对老旧小区之外的存量小区,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充电需求,制定年度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工作计划,推进存量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保障小区充电桩用电需求;

2.明确对引自电力公司产权的自用充电桩接电报装,由电力公司提供低压报装接电“三零”服务,并鼓励将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纳入“三零”服务范畴,形成示范。

(三)推广智能有序与共享充电

1.鼓励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与自用充电桩产权人达成协议,实现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2.鼓励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聚合电动汽车用户,与电网企业达成有序充电管理协议,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小区示范。

3.鼓励电动汽车、电力公司、充电设施等企业开展V2G技术研发创新,建立V2G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鼓励大中型居住区等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区域开展V2G能量互动试点示范。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1.引导居住区自用、公用充电桩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全市居住区充电桩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在线监测。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2.明确由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动汽车企业及充电桩生产(制造)厂商对充电桩质量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履行对管理区域内充电桩的巡查、秩序维护及安全告知职责。

(五)健全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市级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居住区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推进建设。

(六)优化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进一步规范了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施工建设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流程,精简手续。并将自用充电桩安装时限压缩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缩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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