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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认了我们在新的内外环境里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的五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之一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
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均GDP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GDP和能源消费总量还会继续增长。实现“双碳”目标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碳排放逐渐脱钩,对我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我们面临产业偏重、能源偏煤、效率偏低及数十年来经济高碳发展惯性大等困难;我国碳排放总量全球最高且尚未达峰,人均碳排放量已超过欧盟接近日本;对比发达国家可以用45—70年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我国只有30年时间。机遇在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开始低碳转型较早,传统工业化形成的搁置资产较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成长性强,有利于形成带动低碳技术研发与推广的商业模式;我们在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信息大数据等技术领域和政府组织协调执行等制度方面有一定优势。实现“双碳”目标意味着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失衡,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将深刻重塑我国的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强力转变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其复杂性是我们前所未遇的。要如期完成“双碳”这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去认识和把握其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碳排放是全局性的问题,我国各个地区和各行各业,只要是消费化石能源的,都要产生碳排放。每个地方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每个行业与领域的能源消费结构,产生碳排放的环节、温室气体排放的种类与强度也不尽相同。碳减排的技术手段与实现路径不一而足,没有哪一种是适用于所有行业或领域的,也没有哪一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实现“双碳”需要充分考虑局部特定及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协同推进。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共同但有区别”和“各自能力”原则,允许各地区制定同向但不同步的碳达峰行动方案。经济发达地区和生态功能区可以率先达峰,为全国如期达峰争取时间;工业化起步较晚的地区可以晚一点达峰,并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产业低碳化改造升级等举措合理控制峰值。也可以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允许跨地区共同承担任务,探索结对帮扶和协同降碳,完善区域间转移支付制度,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和用能权、排放权合理配置,平衡地区利益。
从经济体系来看,我们可以根据各行业与领域在低碳技术应用场景及民生作用方面的特点,分类施策,促进产业低碳转型。钢铁、水泥、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可以在能耗双控以外增加碳排放控制要求,争取率先达峰;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在满足民生需求的前提下,争取尽早达峰;能源领域可以在供能端、用能端和排放端通过源头少碳、过程减碳、末端固碳等措施,争取实现全链条降碳。
短期与中长期的关系
实现“双碳”目标既要避免坐等时间节点、指望别人努力自己坐享其成,也要避免急功近利、不顾具体实际大搞全民运动。“双碳”是我国实现永续发展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长期重大战略,其实现不可能在短期内毕其功于一役。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在社会经济层面我们还有发展的压力;二是社会经济模式惯性,需要缓冲时间;三是支撑“双碳”目标的科技创新需要时间。短期强行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会造成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应立足实际、科学谋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做好短期行为与长期目标的匹配。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和作为碳排放主体的企业首先可以尽早布局谋划,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和经济条件制定“双碳”路线图。早动手容易赢得先机,提前谋划调整有利于减小阻力、降低损失和避免系统性风险。其次要避免跟风冒进运动式减排和停产限产。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非理性行为都可能大概率造成较大的损失,并为后续“双碳”工作的推进增加障碍。
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短期可以利用区域差异、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成果,降低“双碳”目标实施的成本。在区域差异方面,可以通过国内国际双循环,借鉴吸收先进经验。在社会发展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依赖也会降低。科技水平的提升会带来能效和原料利用效率的提升,从而降低单产的碳排放。
化石能源与新能源的关系
能源转型是实现“双碳”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的经济高度依赖煤炭、石油等传统化石能源,导致我国碳排放量居高不下。然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又离不开能源的大规模消耗和稳定供给,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实现煤炭的科学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更为清洁的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逐步降低甚至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实现“双碳”不是简单地去化石能源,而是“多能互补”。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化石能源的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短期内,新能源的经济性、稳定性和便利性还不能比拟化石能源。目前已形成的共识是,实现“双碳”目标是一个新能源逐步取代化石能源的过程,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地位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起补充作用,占比接近30%,至少需要十年;第二阶段,起替代作用,占比接近50%,至少需要二十年;第三阶段,起主体作用,占比提高至80%左右,至少还需要十年。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构建化石能源与新能源优化共存的现代能源体系。一方面,面向未来合理开发化石能源,通过颠覆性技术等手段,加快科学产能支撑科技攻关,构建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转化与利用体系。另一方面,以新能源科技创新为抓手,大力开展光、风、地热、生物质、潮汐等可再生能源和安全高效储能技术的研发、示范与应用,逐步扩大新能源消费量,提升新能源总量比重。
科技创新与实现“双碳”的关系
科技创新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推动力:节能技术实现少碳、新能源技术实现零碳、CCUS(即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实现负碳。人类的科学技术都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能量高效转换和利用,从这个角度讲,绝大多数的科学技术都可以服务于碳中和。但如前述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长期中的讨论,碳中和是场景性的、有针对性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碳减排技术,需要在具体场景下探讨科技创新对碳中和的贡献。
科技创新依托两个关键因素: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是普适性的和原理性的;技术创新实现基础研究向产业化发展,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针对性。无论在何种场景,都需要基础研究提供原理和技术支撑,同时也需要应用研究实现碳排放的降低,不能割裂二者谈论碳中和贡献,也不能脱离应用场景讨论碳中和技术创新。脱离应用场景,将科技创新简单披上碳中和的外衣,可能会误导技术进步的方向,片面评价对碳减排的作用。
科技创新对碳减排的贡献不能单纯停留在理论设想和模拟计算,需要将其实际应用在特定场景,通过示范运行真实、理性地评价技术的碳减排贡献。创新技术的落地示范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成本,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可能有所不足,但需要解决工程化的问题,与基础研究是同等重要的。因此,从应用场景的角度认识科技创新,既要关注基础研究的创新性,又要明确应用研究的实用性,合理评价科技创新的碳减排贡献,减少片面化或一刀切的认知。
经济发展与实现“双碳”的关系
我国在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条件下,经济增长都是以一定的碳排放为代价的;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经济水平之前,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都会呈现正向线性关系。未来,我国经济仍需保持合理增速来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能源消费仍将保持增长趋势来支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我国经济体系还相对粗放,正处在向集约高效、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因此,破解未来经济发展与面临的碳排放及资源环境约束难题,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强化“双碳”目标对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支撑与引领作用。
有关估算表明,实现“双碳”目标需要数以百万亿元计的投资额。这些投资将服务于创造经济发展新动能和开拓绿色发展新模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机遇。随着“十一五”以来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国进一步降低能耗强度的边际效益在递减、难度在增大。我们可以通过紧扣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牛鼻子,完善政策法规,改革管理制度,为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提供良好的保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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