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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办法》中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换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此外,有自有运营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实现充换电设施的智能运维,并对充换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平台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将运营的充换电设施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自有充换电设施及平台都应具备电动汽车电池的过温、过压、过充、过流等故障的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功能。鼓励企业自建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
原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6日18:00前实名反馈市经济信息委汽车工业处。联系电话:63896703,传真:63899458,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重庆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附件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13-2018)》《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 T37293-2019)》《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电池更换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为:
产权单位:依法享有充换电设施所有权的各类单位或集体的投资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利用自有充换电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充换电设施经营服务的法人企业。
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或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等经营项目。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换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四)有自有运营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实现充换电设施的智能运维,并对充换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平台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将运营的充换电设施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自有充换电设施及平台都应具备电动汽车电池的过温、过压、过充、过流等故障的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功能。鼓励企业自建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换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六)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使用单位:指通过租赁、购买充换电服务等方式,接受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充电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产权及运营单位负责充换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在投资建设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充换电设施设计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安全标准。充换电设施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安装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的直流充电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汽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设计成果应满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专项审查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充换电设备选型中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安全,采购、使用的充换电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和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中,高压部分(10千伏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由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专业(包含送电工程或变电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四)所选取的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须具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局)颁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五)督促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住建部、电力行业的相关安全手册及规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六)在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充电设备、配电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竣工安全验收,鼓励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试验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入网安全检测和电能质量检测。
第六条 对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换电站,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计、验收评价,并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对其销售的充电设施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第八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应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主体管理职责: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实现自有或托管平台的安全监测功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同时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需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等。同时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本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充换电场站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开展日常巡检及定期安全检查。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配备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维护人员须持证上岗,运维人员每季度对充换电场站的供电设备、充换电设备、场站监控、场站附属设施、场站环境及危害场站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形成检查记录留存。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产权与运营单位按照委托代理约定共同承担主体负责。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以及消防、防汛、触电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应常抓不懈,并按照规定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技能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区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一条充换电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并协调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响应时效不超过15分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事故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发生火灾,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拨打消防救援热线(119)及公安报警电话(110),如涉及人员伤亡,须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同时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合作方、指挥人员及车辆疏散撤离、设备急停操作、场站断电操作、正确使用灭火器或消防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引导救援车辆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主动提供事故信息等)。火灾扑灭后,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事故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现场,提供事故相关的充电数据、车辆电池信息、现场监控视频等信息。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火灾现场勘验、调查和有关的检验,及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消防整改通知(无责方无需提供)。
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根据消防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所属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经营。如无消防整改通知,企业开展自查自检后再开放经营。
第十三条 因充换电设施设备(箱变、充电桩及线路等)造成外部网络或内部设备的电力事故,产权及运营单位应配合相关供电企业、电力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委托具备电力设施设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测,获取检测报告。供电企业评估合格后,方能恢复送电。
第十四条充换电设施场所出现意外事件,如人员触电、突发疾病、治安事件、交通事故等,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主动协调救护、救援、民警、交警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
第十五条充换电设施因暴风、雷电、暴雨、冰凌等自然极端天气造成安全事故,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措施并履行告知义务,根据相关单位要求采取关停、撤离设备等措施。极端天气结束后,充换电设施及运营单位组织人员恢复工作,自检自查合格后再对外经营。
第十六条因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安全事故,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当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积极配合当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善后事宜,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执行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检查、整改与退出
第十八条 各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需制定安全自检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检查步骤、频次和具体检查内容,并通过表单文件贯彻落实,对每次的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每个季度需对企业所属、运营及使用的所有充换电设施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所有相关的制度及自查表单,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需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工作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检查步骤和工作要求。工作年度内需对辖区内所有的充换电站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资质、安全制度、安全运营管理、接电设备、充换电设备、设备安全标识、监控设施、其他设施、两单两卡安全培训等。根据工作实际,可聘请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参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年度内对各区县的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至各区县。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在对应门户网站上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过程中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充换电运营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实施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存在风险隐患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部门有权予以停运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运营风险等级制定《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及处罚条例》,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维护不到位或不能提供充换电服务等情况的充换电设施,应采取通告停电等措施暂停或永久停止其对外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委统筹负责充换电设施行业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区县经信委落实辖区内充换电设施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经信委负责辖区内充换电设施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所属辖区内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工作。针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见面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上报市经信委。及时处理产权及运营单位上报的安全事故、确认市级监测平台反馈的问题桩及僵尸桩,监督产权及运营单位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各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换电装置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公用充换电设施实施强制检定。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充换电设施所属的机构、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及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结网工程。建立相应监督流程,确保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中的相关要求,同时配合市级监测平台、各区县经信委对问题充换电设施的实施断电处罚。
第二十九条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情报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第三十条市级监测平台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不断完善车桩一体化安全监测功能,充分利用现有功能开展充电桩安全隐患排查。在充换电设施监测过程中如发现突发故障,应及时通知运营商或充换电场站联系人。每月统计分析全市充电桩故障率、在线率、利用率,筛查零电量桩、低电量桩、活跃桩、僵尸桩,并形成月度监测报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出台充换电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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