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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破并举 加快构建多层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时间:2022-04-11 13:01:32 来源:先思录

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明确了与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相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意见明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来源:微信公众号“先思录” 作者:尹明)

1、意见在电力方面提出的主要任务

(1)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

(2)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3)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4)着力强化反垄断。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

“先思录”在2020年9月发表的《加快建立适应“双循环”新发展战略要求的“新电力体系”》对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电力系统进行了分析,在很多地方和《意见》要求、目标、任务相吻合。

2、立破并举,建立多层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市场建设应适应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需要,支撑国家“双碳”目标实现。坚持立破并举,在“十四五”时期,至少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立”的主要任务

“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成为“十四五”“十五五”时期我国电力系统建设的核心任务和方向,可从以下方面加快推进:

一是加快完善与新型电力系统相适应的电力市场体系,特别是在跨省区与省内电力市场衔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具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电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协同、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试产建设等方面。

二是通过新版“两个细则”的实施,加快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相适应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立鼓励各类灵活可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的市场机制。

三是省间现货市场交易对可再生能源既有保护,也有挑战。保护方面,买方节点有富裕可再生能源时不能参与省间现货交易。挑战方面,风电、光伏发电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出力预测精度与市场尺度反相关,因此,此类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现货交易申报电力难度不小。

四是推动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建立适应新能源发电特性的交易机制。应鼓励各地方结合地方产业、用电和电源特点,创新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用户和需求侧资源参与现货市场和系统运行。但是如何破解风电、光伏发电长时间尺度预测精度低的问题,对于新能源发电带曲线与用户签订长期协议至关重要。

五对于具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区域,如何加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或市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于容量补偿,是一步走到“容量市场”,还是先建立固定补偿机制再过渡到市场机制方式,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六是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难题已经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可以预见,随着光伏发电成本降低以及政策利好,光伏发电在用能侧将呈现多元、多样发展势头,农村屋顶分布式光伏、绿色产业园区和整县屋顶光伏等都将催生很多电能“产消体”(Prosumers),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需求越来越旺。在此背景下,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需要加快在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过网费政策以及规模与系统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等问题上有实质性的突破。

七是重视建立基于市场贡献和外部价值的传统能源发电与新能源发电之间市场协调关系,按照“贡献者获益,损害者补偿”的原则,实现电力市场和碳市场之间的协调发展,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促进传统发电加快转型,实现用户电费支出合理。

2、“破”的主要任务

对照《统一大市场意见》,在构建多层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方面还应该着力破解以下问题:

一是重视解决我国各地电力市场机制“碎片化”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交易规则的甄别和废除,提高电力交易产品流通效率,减少交易成本。

二是重视发挥电网平台功能与价值,打破平台对数据资源的垄断,加强电力数据分类监管与信息披露管理,提高电力交易的可预见性,降低交易风险。

三是重视电网企业垄断业务与市场化业务的差异化监管,斩断“垄断之手”伸向市场,防止自然垄断力被滥用,避免外溢影响市场公平开放、损害公众利益。

3、重视能源外部属性市场机制建设和完善

能源外部属性市场建设具有极强的政策驱动特点,各类产品交易价格一方面受到供需关系影响,现阶段更直接受到补贴政策、配额政策、减排政策、产业政策等影响。因此现阶段应重点关注如何消除相关政策“羁绊”对绿色证书、碳排放权和CCER交易市场化发展的影响,实现由“政策赋能”向“市场赋能”转型。

一是加强和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探索将绿色电能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联系机制,实现绿色电能价值市场化定价。

二是加快绿色证书交易与补贴脱钩,加快绿色电能的电能属性与绿色属性分离,推动所有绿色证书进入市场交易。

三是结合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和建立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其中的条件和相关政策,特别是考虑将具有技术集成创新、风光储用一体化创新性质项目纳入CCER交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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