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
5月12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这是“十四五”期间全国首个全省域港口岸电建设奖补办法。。
《办法》提出,新建或改造岸电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到港船舶接电需求,具备数据通讯等相关智能化功能,能与拟建的岸电监管平台、交通碳达峰数字化应用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实施检测、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及标准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结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办法》明确,沿海、内河港口岸电建设及简易岸电改造项目,在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按照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45%发放奖补资金;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按照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30%发放奖补资金。
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分别按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80%、50%发放奖补资金。实际发放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
浙交〔2022〕5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加强财政政策引导,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港口岸电建设使用,现将《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2日
(联系人:陶笔奇,电话:0571-88909572、18167196606)
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财政政策引导,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海事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0〕66号)规定,决定在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推广使用。为保障奖补资金申请、审核与发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范围及要求
(一)奖补范围。《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施行(2020年2月1日)前建成的浙江省范围内(宁波除外)沿海港口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以及内河骨干航道规模以上(500吨级以上)码头(不包含油气化工码头)、综合服务区、锚泊区,在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岸电建设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完成验收的不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简易岸电、低压岸电接插口、智能化数据接口(不仅限于上述几类泊位)等改造纳入奖补范围。
宁波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奖补要求。新建或改造岸电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到港船舶接电需求,具备数据通讯等相关智能化功能,能与拟建的岸电监管平台、交通碳达峰数字化应用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按照相关标准或要求实施检测、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及标准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结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二、奖补标准
沿海、内河港口岸电建设及简易岸电改造项目,在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按照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45%发放奖补资金;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按照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30%发放奖补资金。
低压岸电接插口改造、智能化数据接口改造分别按奖补资金定额计算基数的80%、50%发放奖补资金。具体奖补资金定额见下表,实际发放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费。
表1. 岸电建设奖补资金定额表(沿海)
表2. 岸电建设奖补资金定额表(内河)
表3. 标准接口改造奖补资金定额表
(注:工频岸电是指采用电网50HZ频率交流电进行供电的岸电设施,变频岸电是指用变频设备将电网50HZ频率交流电转变为60HZ频率交流电进行供电的岸电设施。低压岸电接插口、智能化数据接口等改造数量按所在岸电桩套数计算。)
三、资金申请与审核
(一)资金申请。奖补资金由出资建设改造港口岸电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应在岸电数字化监管平台申报后,向所在县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具体包括:
1.《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1)、《政府奖补资金审批和发放表》(附件2);
2.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资企业及中资控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合同、安装合同及发票,岸电检测、验收并正常投入使用至少3个月(内河岸电平均每月用电量不少于10千瓦时,沿海岸电平均每月用电量不少于100千瓦时)的用电量数据等相关证明文件,岸电现场安装或使用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高压岸电设施建设还应提供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相关资料,设施投入使用前,提供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
(二)县级初审。县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对申报材料初审,并组织专人进行现场复核。初审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市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市级审核。市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市岸电建设改造项目情况,出具《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审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6月2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资金下达与拨付
(一)安排预算。每年9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上报的岸电建设改造项目情况,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列入下年度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拨付资金。有关市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单位预填的《政府奖补资金审批和发放表》进行审核签章,并与相关材料一起报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三)报送存档。每年12月底前,有关市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将本市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申请书
2.政府奖补资金审批和发放表
3.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审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要求
纸张规格:A4。
段落间距:1.5倍行距,段前0.5行。
正文字体:宋体四号。
二、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通常指项目业主单位。
2.基本信息表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不留空格。
3.项目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采用技术标准、建设情况、项目运行和应用情况等完整信息。
4.项目设备购置费投资额应提供证明材料。
5.项目已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应填写项目已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来源、用途和使用情况等。
一、项目基本内容
(一)项目实施内容
包括泊位信息、岸电桩经纬度、岸电信息等(高压岸电项目,附加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相关资料)。
(二)采用技术标准
一般岸电提供技术参数,包括电压、电流、容量等信息,以及检测和验收文件;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提供专业机构检测报告和验收文件。
(三)建设情况
建设过程情况,投资关系,投资、建设、施工方相关信息。
(四)项目运行和应用情况
岸电设施正常投入使用3个月的使用记录(内河岸电平均每月用电量不少于10千瓦时,沿海岸电平均每月用电量不少于100千瓦时)。
二、项目设备购置费投资额
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等。
三、项目已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详细填写项目已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来源、用途和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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