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11.38GW指标,否则2年内暂停安排项目!湖北省发布关于加快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5月26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加强新能源开发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积极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相关发电企业要将鄂能源新能[2021]53号安排的10个风光火互补百万千瓦基地各40万千瓦建设规模,鄂能源新能[2022]14号安排的新能源发电738万千瓦建设规模明确到具备建设条件的具体项目。
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当依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能源发展政策,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主动避让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天然林、水源保护地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要坚持政府主导、统规划、集中联片、多能互补的开发原则,发挥规模效益。各市州县发改委(局)要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大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保障力度。
时间安排上,发电企业抓紧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及时将相关材料(见附件)上传到“湖北能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所在市州县发改委(局)逐级审核后,推送到省能源局新能源处。5月31日前,推送2021年度下达指标的项目;6月30日前推送2022年度下达指标的项目;10月20日前,推送调整补充的项目。
此外,省能源局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干股,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的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的要求,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将在2年内暂停安排其新能源项目,并作反面典型进行通报。
政策原文如下:
来源:湖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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