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杆电价的未来标准是火电还是新能源?新型电力结构形势下的挑战!
今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的主要目标。同时提出:“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清费顺价、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稳步推进”等四项基本原则。很多增量配电供区内由于存在产业园、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特别是那些存量转增量的增量配电,因此,转供电治理问题依然涉及到增量配电经营者。那么,如何做到清费顺价、标本兼治,达成《意见》要求的主要目标呢?根据《意见》精神,建议可通过“剥离、委托、市场化”三个步骤来完成。个人观点,仅供增量配电们参考。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大秦电网首席信息官 王显龙)
剥离
剥离是指将转供的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按照《意见》中“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的“(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要求:“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剥离开来,不再计入供电费用。剥离后供电费用中只剩下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力营销”费用,也就是日常的抄表、计费,账单、发票,上游结算等电力营销服务成本。为了方便阐述,我们暂且就称其为延伸电力营销业务服务和延伸电力营销服务费用。
委托
委托是指将延伸电力营销业务服务委托给具备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履行售电服务(电力营销)义务,并提供普遍供电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同时签订委托协议。售电公司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如遇配电设施影响供电服务时,售电公司协调并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解决。当然,增量配电运营者具备售电公司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开展转供电的延伸电力营销业务,无需另行委托他人。
市场化
市场化是指被转供终端用户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或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享有和直供用户同等的服务、权利和义务。从用户角度来看,直供用户和被转供终端用户在享有供电服务方面没有任何差别。然而,对于增量配电运营者来说,在电费结算方面将变得非常复杂,必将面临着转供分界点的二次结算和转供区内的费用分摊结算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增量配电的运营成本。好在《意见》中已经明确了转供区内的费用分摊规则,同时还明确: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电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也就是说,增量配电可以向被转供用户收取一定的延伸电力营销服务费用,以补偿其延伸服务成本。
增量配电通过“剥离、委托、市场化”的方法,延伸电力营销业务服务到被转供终端用户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首先,从政府治理转供电市场来看,创新了转供市场科学监管机制,根治了转供市场价格治理难题,解决了终端用户底数不清问题和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问题,同时还解决了终端用户服务质量问题。
其次,从增量配电运营者角度来看,创新了转供市场运营管理机制,理顺了转供市场供电服务关系,解决了转供市场行业治理难题和终端用户供电服务问题。
第三,从被转供终端用户角度来看,一方面能够参与电力市场并分享电改成果,另一方面享有与直供用户同等质量的供电服务。
综上所述,通过“剥离、委托、市场化”治理转供电的方法,是一种以疏通为导向的方法,这种疏通式延伸电力营销业务服务方法,整体上可以快速达成《意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注:本文为投稿,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与北极星售电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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