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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四川省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6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全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省外输入的环境污染,超出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预警体系。
1.4.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属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单位)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1.4.3分类处置,协调联动
各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力量,有效处置污染物;建立健全区域、流域、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处置合力;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4.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和方法,积极支持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采用先进装备、技术进行处置,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支撑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法制化、专业化、精细化。
1.5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省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市级和县级应急预案,各类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等组成。
各级各部门、各类园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本级政府总体预案要求,组织编制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制定本单位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特征污染物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预案管理参照《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是省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厅厅长、应急管理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各1名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委、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全省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应对和善后工作。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2.1.3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环境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名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明确职能职责,健全应急工作机制,细化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2.2分级指挥
2.2.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实行以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对为主的扩大响应,在中央、国务院或生态环境部工作组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厅厅长、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直有关部门和涉事地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当指挥长带领有关副指挥长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时,指定一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各成员单位厅级干部和联络员在省级部门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汇总,协调督导落实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
2.2.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事件的应对处置。涉事地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指挥部,要在省委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2.3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分别由事件发生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指挥部负责,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视情派工作组赴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
2.3省级现场指挥机构
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四川省XX·XX(日期)XX(地名)XX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领导或省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涉事地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要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涉事地区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3.1综合协调组
由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以及社(舆)情等信息;承办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应急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应急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组织编制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频次及监测分工;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事件发生地相关水域水文监测、气象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4医学救援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5应急保障组
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事件应对省级经费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6宣传报道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委网信办、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社会维稳组
由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8专家技术组
由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建议。
2.3.9 调查评估组
由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涉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按规定或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对环境污染事件开展调查和污染损害评估。主要对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核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核实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分析。
3预防、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依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
3.1.1源头防控
把好规划布局管控,按要求开展区域、园区环境风险评估。新建园区应科学选址,做好安全评估论证工作,避免布局性风险,分类采取防控措施。严格项目准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强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科学预测评价突发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杜绝不可接受风险。
3.1.2环境监管
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抽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应作为检查重点。
3.1.3联防联控
毗邻地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通报环境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和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共同做好应急监测、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预测污染范围,评估环境影响,防止事态蔓延。
3.1.4隐患排查
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各风险单元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隐患,建账整改销号。在新、改、扩建项目,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质发生变更,单位人事变动和应急装备、物资更换等相关情况发生后,应及时组织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修订应急预案。
3.2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实时监测监控污染风险,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将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2)发布预警信息。凡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确认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事件可能升级时,省、市和县级层面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通知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3.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适时对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组织(指令)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送预警;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以及采取的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总体要求
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要全面掌握全省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了解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信息,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鼓励获悉环境污染信息的公民主动向属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体系,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4.2程序和时限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悉环境污染事件或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件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直接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报告,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厅,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关情况,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3.4.3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4.4信息通报
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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