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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洛阳市政府发布《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支持政策》。政策从经营、产权、人才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举措。
具体包括:
经营奖励。自新企业入驻节能环保产业园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营业收入的2%、1.5%、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营业收入的0.8%、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
产权支持。产业园所建配套及生产车间,可按层、套、间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
人才支持。积极落实国家、省、市人才相关政策,为入园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研发人才、技术领军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在洛阳市形成工资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7%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政策奖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新建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统筹利用国家、省、市产业转型升级各项奖补政策,支持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省先进制造业专项和市技术改造、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对园区内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建立研发平台等所获省、市政策奖补资金,由偃师区财政按10%配套,单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偃师区东环路、西至商汤大道(原310国道)、南至景山大道(原南环路)、北至滨河南路,总面积368.17公顷(5523亩)。
适用对象:
工商、税务注册地均在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其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节能环保产业目录,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相关内容。重点围绕科技研发、设备制造、运营维护等节能环保产业链关键环节进行引导和支持。企业要同时满足《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集聚办〔2020〕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洛发〔2020〕11号)等文件中关于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要求。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支持政策的通 知
洛政办〔202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7日
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支持政策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偃师区东环路、西至商汤大道(原310国道)、南至景山大道(原南环路)、北至滨河南路,总面积368.17公顷(5523亩)。
第三条 适用对象。工商、税务注册地均在中原节能环保产业园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其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的节能环保产业目录,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相关内容。重点围绕科技研发、设备制造、运营维护等节能环保产业链关键环节进行引导和支持。企业要同时满足《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推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集聚办〔2020〕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洛发〔2020〕11号)等文件中关于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经营奖励。自新企业入驻节能环保产业园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营业收入的2%、1.5%、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营业收入的0.8%、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五条 产权支持。产业园所建配套及生产车间,可按层、套、间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
第六条 人才支持。积极落实国家、省、市人才相关政策,为入园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研发人才、技术领军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在我市形成工资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7%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七条 政策奖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新建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统筹利用国家、省、市产业转型升级各项奖补政策,支持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省先进制造业专项和市技术改造、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对园区内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建立研发平台等所获省、市政策奖补资金,由偃师区财政按10%配套,单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符合《中共偃师市委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偃发〔2019〕6号)其他奖励条件的入园企业,按照文件规定予以支持。
第八条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和偃师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明确落实单位的按相关要求给予支持,未确定落实单位的条款,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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