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21年8月电力集中竞价直接交易公告
问题: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后,随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出口水水质进行即时采样,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超标,直接立案处罚。请问,执法人员采样是否符合规定?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执法人员未按照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采样,即采集24小时混合样,而对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不予认可,是否将导致超标处罚无法实现?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解答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3.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但是,《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中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中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因此,你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取样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但需要注意的是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注意:上述文章引用的均为公告、复函,其仅为规范性文件。那么你是否还有不同的理解,欢迎留言讨论。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3日
相关法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郑重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相关阅读
猜你喜欢
-
财政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等
2021-07-12 -
环境企业50强榜单公布 固废处理企业占据“半壁江山”
2021-07-12 -
阳泉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优先采取热电联产 鼓励分布式供暖方式
2021-07-12 -
2021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发布
2021-07-09 -
8月8日起执行!浙江全省建设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
2021-07-09 -
《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发布
2021-07-09 -
团标发布 |《铬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技术指南》
2021-07-09 -
丹麦为太阳能补贴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2021-07-09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团标征求意见稿!
2021-07-08 -
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环评问题查处力度 严惩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2021-07-07 -
简版|2021年中国智慧环保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研究报告
2021-07-07 -
资源型城市“再出发”
2021-07-07 -
增持3256.9万股!三峡资本进一步扩大对兴蓉环境投入!
2021-07-06 -
750吨/日!陕西渭南市中心城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报告获批!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