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要素:交易主体与模式
一、碳交易主体的概念界定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咨询中,有相当数量的咨询问题最终指向了交易主体,如单位能否参与碳交易市场、单位能扮演何种角色并占据一席之地、参与碳交易需要做好哪些准备条件等等。在强大的政策推动和舆论宣传下,地方政府及下属的林业、生态等职能部门,能化企业、发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参与碳交易都表现出极大兴趣。
在碳交易体系中,交易主体是最具主观能动性和创新创造力的要素。从狭义角度看,交易主体是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同,可分为转让方、受让方、交易辅助方、交易监管方。转让方与受让方是指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合同主体,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主体。交易辅助方是指为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完成而提供政策、技术、金融等服务的辅助机构,如自愿减排量核证机构、碳配额认证机构、金融机构、绿色基金等。交易监管方则是指监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合法有序运行的机构,主要指以生态资源、林业等具备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
从广义角度看,碳排放交易主体是整个碳交易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目标一致、分工协作、功能互补,共同组成碳交易结构图谱。哪些政府或市场主体能参与到碳交易中,以何种方式和身份(转让方、受让方、交易辅助方、交易监管方)参与到碳交易,根本上取决于碳交易模式的设计。
二、现阶段对碳交易主体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对碳交易主体做出了完全一致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管理办法》解释到: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并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制定,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主动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生态环境部文件,我国现阶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个行业为覆盖行业,上述行业中任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重点排放单位,有资格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为交易主体。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环境厅应将相关主体移出重点排放单位目录:
(1)连续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2)因停业/关闭等原因不再生产从而不再排放。如企业被移出目录,则丧失交易资格。
但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成熟⼀个批准发布⼀个的原则”,我国当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参交易主体仅是2225家发电行业企业(实际参与不足2225家)。原因是因发电行业管理规范,数据基础较好,而准确的数据基础是开展碳交易的前提。未来,随着报告核查能力、政府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的提升,碳交易市场将向更多行业开放。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出《关于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开展钢铁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建钢铁行业低碳工作推进委员会,从配额方案、系统测试、碳排放检测体系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多方参与
(一)现阶段碳交易总模式
我国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为碳配额(CEA)、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因CEA、CCER的获取方式不同,两类产品的交易模式各有特点,两种模式下的参与主体差异较大。
(二)CEA的参与主体
CEA目前采取的是以强度控制为基本思路的⾏业基准法,由省级生态环境厅向本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分配年度配额,分配方式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现阶段以免费分配为主,后期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因此,碳排放配额的获取由政府主导,仅限于纳入重点排放目录的单位间流转交易。CEA的交易模式相对简单,模式下的参与主体比较明确。
(三)CCER的参与主体
CCER是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carbon sink)、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理论上,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森林林场等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项目,都可依据一定方法论并经国家备案核证机构核准后,成为CCER的提供方,因此,CCER的转让方可以是光伏发电电力企业、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局等。CCER采用抵消方式,重点排放企业可通过签订CCER购买协议,购买经过核证登记的CCER配额。按照《管理办法》,重点排放企业清缴配额的5%可通过CCER抵消。
因此,CCER的交易模式倾向于市场化,参与主体呈现类型多元、角色复杂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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