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试行峰谷分时电价 错时上下浮动50%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下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销售侧试行为期两年的峰谷分时电价。
《通知》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要求,促进风、光等新能源的消纳,引导用户参与削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在贵州省销售侧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是贵州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
根据贵州省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通知》指出,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段、谷段、平段的用电量。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具有峰谷量价特性的交易合同。市场交易用户到户电价由具有峰谷特性的交易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到2025年12月31日前,免收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
此外,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高供低计、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处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按用户峰平谷各时段的电量比例折算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以用户试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费为基础。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销售侧试行为期两年的峰谷分时电价。
《通知》全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要求,促进风、光等新能源的消纳,引导用户参与削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在我省销售侧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我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
二、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
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三、峰谷电价水平
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试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段、谷段、平段的用电量。
(二)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具有峰谷量价特性的交易合同。市场交易用户到户电价由具有峰谷特性的交易电价、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三)到2025年12月31日前,免收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
(四)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高供低计、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处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按用户峰平谷各时段的电量比例折算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以用户试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费为基础。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确保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增量配电网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
(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服务,及时安装、调试计量装置,按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划分时段和价格水平。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贵州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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