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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间接排放执行排放标准应遵循何种原则?

时间:2021-11-11 10:01:30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排污单位间接排放执行排放标准应遵循何种原则的问题予以回复,回复称,目前生态环境部、我省均尚未出台标准执行的具体指引性文件。建议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径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咨询。

详情如下:

昵称:张

留言日期:2021-10-29

主题: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内容:

排污单位间接排放执行排放标准应遵循何种原则?是否执行城镇排水部门的纳管标准?当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行业标准、纳管要求、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对同一指标排放限值的要求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应执行的排放限值?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2021-11-01

答复时间:2021-11-05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请排污单位按照环评文件及相关批复要求执行。生态环境部曾经就标准交叉执行的有关主要原则咨询给出答复(详见.cn/gkml/zj/jh/200910/t20091022_173212.htm,.cn/gkml/zj/jh/200910/t20091022_174113.htm),部分标准文本中也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等的表述。 但由于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行业标准出台的时间、限值宽严、标准规定内容等具体情况不同,不同项目所在位置、获批时间、排水去向等情况也不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执行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目前生态环境部、我省均尚未出台标准执行的具体指引性文件。建议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径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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