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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造成巨大浪费!

时间:2022-02-07 15:22:28 来源:中国电力网

2019年11月26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在第十四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造成巨大浪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最严的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COD)为50mg/L,总氮为15mg/L,总磷为0.5mg/L。一级A排放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类水标准则为:化学需氧量(COD)为30mg/L,总氮为1.5mg/L,总磷为0.3mg/L。地表水四类标准的要求远高于一级A标准的要求。

“目前很多城市提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地表水四类标准。我到了好多地区好多城市,看了以后真心疼。”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在11月26日召开的第十四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我认为中央必须要采取措施。这么下去的话,会给我们国家造成巨大的浪费。”

在同一个月内,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在2019年11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召开的首届河长制暨治水高峰论坛上提出忠告。

任南琪说,在治水实践过程中,河长们面对现实存在的黑臭水体,往往在“灰色系统”——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技术上下功夫多,而对“绿色系统”——湿地等自然净化能力重视不够。他透露,有的省通过制定法规要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升为Ⅳ类,这样的标准就意味着很高的建设、运行费用。

有一个城市要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招标报价高达1.8亿元,而事实上如果采用“绿色系统”加“灰色系统”的处理方式只要3000万元就足够了。

任南琪说,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过高、过度治理污水,对于能源、资源、财力等消耗很大,甚至还可能造成大气污染。

任南琪说,作为治河的统筹决策者,一些河长往往重在选择“单元最佳”,而实际上“单元最佳”不等于“系统最佳”。在考虑黑臭水体治理对策时,只考虑污水处理厂的作用而忽视自然净化能力的做法,会造成重大浪费。

院士反对盲目提标不是孤例!

2019年3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座谈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彭永臻院士从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作了发言。

彭永臻院士在发言中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各类排放标准和规范是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近年来,水环境污染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污水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和III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其实,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等,III类水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源等,它们都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前几年,某些一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 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更重要的是,为此去除的这些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也不增加生物化学需氧量--BOD的有机物。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基本不含有毒的有机污染物,没有必要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如前所述,有些地区甚至不必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实,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而地表IV类和III类水质关于氮、磷的要求更是高不可攀。其实,北京和上海目前没有一座污水厂能达到上述标准,而且远远没有达到。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因此,我们应该强烈呼吁:尽快遏制这种盲目提出过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相互攀比的趋势。

“标准应因地制宜”彭永臻院士在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座谈会发言

3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会议,听取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项目进展情况介绍和专家意见建议并讲话。26日,CCTV新闻联播对此进行了报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安排,今年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工作,首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座谈会上,北工大彭永臻院士从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作了发言。

彭永臻院士发言(前排左一)

彭永臻院士在发言中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各类排放标准和规范是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近年来,水环境污染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污水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标准”是一种通用的世界语言,在各行业的国际标准中,欧美国家始终占垄断地位,据统计,其主导制定的标准占93%,其他国家仅为7%,而我国又仅占这其中很少的份额,可见在国际标准方面还较落后。有言道“得标准者得天下”,标准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砝码,但它也是与时俱进的。因此,我国首先应完善和改进自己的标准,推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并在今后国际标准制定中占有一席之地,逐步提高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一、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1、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以及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都不相同,以污水脱氮除磷为例,南北地区城市污水总氮浓度差别很大,以“整齐划一”的要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而在其他国家,主要根据不同水环境容量和处理规模,每个城市、甚至每座污水处理厂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2、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

污水中的氮和磷又称为营养物,其主要危害是导致湖泊、海湾等缓流水体,藻类异常繁殖的富营养化。因此,排入这类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应该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例如,湖泊发生富营养化的临界条件仅为总氮(TN)>0.2mg/L,总磷(TP)>0.02mg/L,而目前我国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TN不超过15mg/L,TP不超过0.5mg/L,这都是上述临界值的几十倍。可见,即使都达到一级A的标准排放,仍会对这类水体造成严重危害,难以遏制富营养化的漫延。因此,对于这类脆弱水体,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3、针对无富营养化之虞的水体应当制定适当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

对于不会发生富营养化的大江、大河和海洋,氮、磷的排入并不会对水体造成危害。例如,我国东北的内陆水体,发源于嫩江,汇入松花江,再汇入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再通过俄罗斯境内(的鄂霍次克海),最终进入没有海湾的公海,不会发生富营养化。而且东北地区气温低,生物脱氮除磷非常困难。因此,对于无富营养化之虞的广大地区,适当放宽氮、磷排放限值,不仅不会危害水环境,而且能够大大节省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国外针对类似地区甚至不限定氮、磷的排放, 例如,澳大利亚悉尼的三大污水处理厂,仅经过初级处理后直接排海。)

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和III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

其实,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等,III类水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源等,它们都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前几年,某些一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 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更重要的是,为此去除的这些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也不增加生物化学需氧量--BOD的有机物。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基本不含有毒的有机污染物,没有必要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如前所述,有些地区甚至不必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实,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

而地表IV类和III类水质关于氮、磷的要求更是高不可攀。其实,北京和上海目前没有一座污水厂能达到上述标准,而且远远没有达到。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因此,我们应该强烈呼吁:尽快遏制这种盲目提出过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相互攀比的趋势。

目前,某些工业废水处理过于严格的CODCr排放标准,也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更需要论证和完善。

如果说,在国际上,“得标准者得天下”, “失标准者将丢天下”;那么,在国内就有“错标准将乱天下”之嫌。因此,今后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污水排放标准的评估、论证和不断修改完善,为《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供更加精准的尺度和可靠的依据,从根本上控制水环境的污染。

来源:北京工业大学-环能学院

钱易、彭永臻、任南琪、曲久辉等多位院士学者在人大涉水问题发言汇总!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

围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等方面,来自中国工程院和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认真梳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治理水污染、打好碧水保卫战提出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

01

如何完善水环境标准

健全标准体系,让水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更科学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可根据经济和技术条件,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但在具体实施中,大部分地方并未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性水环境质量标准。专家学者认为,制定水环境标准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24个水质目标,按照各水质目标的浓度将地表水分成了六类:Ⅰ、Ⅱ、Ⅲ、Ⅳ、Ⅴ、劣Ⅴ类,这是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和进行水污染防治的依据。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认为,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标准中包括24个水质目标,但常用的指标却很少;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具有较高的生物活性和毒性,但标准中却没有这些指标。她建议在执法检查时应关注水体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造成的影响,并通过修改水环境标准,有效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危害。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各类排放标准和规范是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然而,现实中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中国工程院彭永臻院士认为不够科学,“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都不相同,以‘整齐划一’的标准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长、院士李晓红认为,我国自然条件和污染效应区域差异显著,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指标及其限值,可能导致“过保护”和“欠保护”问题,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性、流域性、差异性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彭永臻呼吁,各地区应根据受纳水体类型和水环境的敏感程度先进行系统和科学评估,之后再制定与之相适宜的污水排放标准。

02

如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通过管网升级改造,让“海绵城市”发挥功效

黑臭水体“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水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落实了地方政府治理黑臭水体的责任。

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曾指导多个城市的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通过对黑臭水体治理现场检查和调研,他得出结论:城市水环境治理中的“厂”(污水处理厂)—“网”(污水管网)—“河”(城市水体)治理体系不完善,一些地区出现相互脱节,特别是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低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污水管网不健全,部分老旧城区生活污水直排现象突出;管网不配套,干管健全,支管缺位,导致污水难以收集;管网破损严重,污水渗漏,河水、地下水渗入管网;污水管与雨水管混错接严重,大量污水在降雨时未经处理沿雨水口排入水体;雨污不分流,造成污水随雨水直接排放。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是彻底消除黑臭水体的根本保障。”任南琪认为,在城市建设中,由于缺乏系统性,导致海绵体吸水、保水、净水、调水的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同时由于地面硬化程度较高,不透水面积较大,导致初期雨水大量直排河道,将大量污染物带入水中,严重污染水体。他建议,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整体解决城市涝灾与城市水生态环境改善等问题。

钱易分析了城市水污染的原因,“工业生产过程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源头。”据介绍,在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历史上,曾经采用“关、停、并、转”来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效果有限,且与发展经济和人民生活存在矛盾。她说,推行清洁生产,在污染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的排放,才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正确途径。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执行和检查过程中,把清洁生产的推行和源头减少污染排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03

如何让人们喝上放心水

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监管

饮用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水污染防治法加强了饮用水安全保障,在多个方面对饮用水安全有明确规定。

作为专业研究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家,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张晓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安全的饮用水水源,是安全饮用水的最基础条件。水污染防治法新增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的要求。以往的做法多是出了饮用水安全问题后,再对水源进行调查与整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要求主动、提前、全面开展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有几个问题要注意:解决对违法建设和违法排放的执法难问题;落实对饮用水水源强化管理后提出的一些新要求,例如,区域规划的调整、水源保护区内新确定为污染源的迁出等;与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相结合,调查确定上游水源突发污染的风险污染物清单,预先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形成与完善水源保护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多部门协同机制。

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管,这是政府与供水企业的职责。如何进行监管?张晓健建议,首先是加速推进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尽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但目前各地供水的水质信息公开办法各不相同,在水质的项目、频次和详细程度上有较大差异。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质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水质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

尽管水污染防治法对加油站、矿山开采区及工业聚集区等都提出了明确的防渗要求,但在具体实操层面上缺乏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郝芳华建议,地下水污染防控应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以风险防控为主,坚持防治结合。

中国工程院院士曲久辉对饮用水安全问题也有长期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当前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水污染防治法只能解决饮用水源“守底线”问题,《城市供水条例》(1994)已完全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应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强调饮用水供给的公用事业属性,规范供水市场行为;统筹协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指标和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供水企业的运行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供水安全的执法监督,加强履职问责和绩效考评。

来源:人民日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单)近日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此次修改工作背景、基本思路、技术要点等问题,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GB 18918-2002?

答:自2002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上升,该标准对科学、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过去20年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种类增多,处理效果也越来越稳定可靠,但是各种新老工艺基本上都是以生物处理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没变,现行GB 18918-2002基本符合当前的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总体技术经济水平。但是,GB 18918-2002规定所有水污染物均应“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急需修改完善。

首先,该规定制约精准管控。不同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有的污水处理厂间歇式排放。例如,采用SBR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可能连续2小时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将这些时段计入日均值显然是不合适的。再如,如果某些时段排放浓度过高,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标,也很可能造成较重的环境污染,构成较大风险。

其次,该规定未体现环境科研新成果。过去20年环境监测技术不断发展,相应的技术规范也日益完善,尤其是2019年发布实施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全面规定了污水监测新要求。例如,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项目,新方法要求一次采样、尽快测定,现行技术、设备也足以支撑这些新要求,因此,HJ 91.1明确规定这类污染物项目不能取混合样,国内外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也作了类似规定。GB 18918-2002规定监测这类项目要取混合样、执行日均值,现在看来与更科学的监测方法已经不一致了。

再次,该规定不利于依法监管实际排放情况。执法人员监测日均值,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一旦执法人员到场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可以采取治污设施“开机欢迎、关机欢送”和调整设备工况、改变投料方式等办法,临时制造“达标排放”。此时,监测日均值失去了反映排放浓度合理波动的意义,成为依法治污的薄弱环节。

因此,现行GB 18918-2002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本次修改聚焦这个突出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标准可能还有其他需要调整的内容,待全面修订时一并解决。

问:如何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答:进水流量波动、特定污染物的进水负荷变化、化学试剂投加、流量混合等因素均有可能引起污水处理系统的波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存在客观波动规律,有合理波动范围。

修改GB 18918-2002,就要全面、客观反映这个波动规律,找出这个合理波动范围。编制组研究提出了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划出了合理波动范围的上限水平。这种方法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参考的,如日本的国家统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规定污染物最大允许浓度限值,其中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悬浮物和氮、磷同时规定了日均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悬浮物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是日均浓度限值的1.33倍,氮、磷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是日均浓度限值的2倍。

这次编制组提出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参考了国外经验,但其主要技术依据是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编制组统计分析了2020年全年上传该平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测算了上亿条数据。这些数据是实际排放监测数据,是目前最可靠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测算依据,是编制这个标准修改单的最底层技术工作的基础。

问:修改后的标准将既有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有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次监测都要同时执行吗?

答:测什么、怎么测,首先要看监测目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者企业自行监测,全面掌握排放情况、分析排放规律,两种排放浓度应该都测。如果排污单位安装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取日均排放浓度数据和每一次监测的排放浓度数据。如果没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手工监测,其监测频次应符合相应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指南要求。

执法监测是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部分,要符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原则。一次监测更符合检查对象随机的要求,因此是开展执法监测的重要方式。执法监测中同样可以开展日均排放浓度监测。如果一次监测发现毒性较强或者较持久的污染物浓度偏高,如重金属浓度偏高,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其中,连续取样以监测日均排放浓度,就是评估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

问:此次修改标准,预期成本效益如何?

答:修改单在现行标准规定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基础上,通过测算实际排放波动规律,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日均值达标的情况下,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当而且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在日均排放浓度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的日均排放浓度小于现行标准限值,工艺比较先进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更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其排放波动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单提出的全行业合理波动范围之内。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部分时段的波动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强进水管控与均质调节,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单规定。因此,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预期此次修改标准不会新增成本。

修改单设置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提升了排放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按照修改后的标准,管控要求更加精细,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充分挖掘潜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同时,修改单有利于堵住人为制造日均值“达标”的漏洞,提升监督执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如实监测、报告实际排污情况。因此,预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双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在不改变技术工艺、不增加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

制度建设方面的预期效益也值得关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既要研究收严排放限值、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向技术改造投资要环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核心技术比较稳定时,通过细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细管理要环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细化管控要求方面开展的重要探索,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有重要引领作用。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转发可赠送中国给水排水2021年(第五届)中国污水大会直播视频回放观看码+大会论文集+中国给水排水杂志。请联系:中国给水排水金晟 186 2227 3726中国给水排水 ,孙磊13702113519)

【城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业污泥处理处置,固废资源化,渗滤液处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污水资源化、排水管网、水环境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河湖治理、雨水洪水治理等,技术报告正在征集完善中,咨询:王领全 13752275003(微信号);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报告+参观形式,参会代表还可获得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所有受邀演讲嘉宾均可获得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论坛演讲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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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核准2022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其中,附件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中显示,3企业申报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已被核准,分别是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机械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1964年成立于天津,1965年内迁至重庆, 2013年更名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科技型工程公司,隶属于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聚焦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包、设备成套、工程运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在工业、建筑、市政、交通、环保、能源、物流、医疗、教育等行业取得丰硕成果。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1994年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2001年10月正式转型为国有企业,2010年4月改制为全民营股份制企业,2017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西南地区首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公路行业工程咨询与工程承包业务;具备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下公路行业路线总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地质勘察和试验检测等多领域多项关键技术。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大型电力工程咨询公司。具备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环评、安评、水土保持、总承包等多个甲级资质,是中国首批取得太阳能光电一体化及光伏电站专项资质的企业。作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设计板块的一部分,湖北院向具有优质服务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方向稳步迈进。湖北院专注于电力建设的发展,通过不断提升设计产品及服务质量,向国内外客户提供电力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电网、配网、新能源、发电、基础设施、水环境等多元领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单)近日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此次修改工作背景、基本思路、技术要点等问题,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GB 18918-2002?

答:自2002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上升,该标准对科学、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过去20年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种类增多,处理效果也越来越稳定可靠,但是各种新老工艺基本上都是以生物处理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没变,现行GB 18918-2002基本符合当前的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总体技术经济水平。但是,GB 18918-2002规定所有水污染物均应“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急需修改完善。

首先,该规定制约精准管控。不同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有的污水处理厂间歇式排放。例如,采用SBR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可能连续2小时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将这些时段计入日均值显然是不合适的。再如,如果某些时段排放浓度过高,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标,也很可能造成较重的环境污染,构成较大风险。

其次,该规定未体现环境科研新成果。过去20年环境监测技术不断发展,相应的技术规范也日益完善,尤其是2019年发布实施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全面规定了污水监测新要求。例如,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项目,新方法要求一次采样、尽快测定,现行技术、设备也足以支撑这些新要求,因此,HJ 91.1明确规定这类污染物项目不能取混合样,国内外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也作了类似规定。GB 18918-2002规定监测这类项目要取混合样、执行日均值,现在看来与更科学的监测方法已经不一致了。

再次,该规定不利于依法监管实际排放情况。执法人员监测日均值,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一旦执法人员到场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可以采取治污设施“开机欢迎、关机欢送”和调整设备工况、改变投料方式等办法,临时制造“达标排放”。此时,监测日均值失去了反映排放浓度合理波动的意义,成为依法治污的薄弱环节。

因此,现行GB 18918-2002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本次修改聚焦这个突出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标准可能还有其他需要调整的内容,待全面修订时一并解决。

问:如何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答:进水流量波动、特定污染物的进水负荷变化、化学试剂投加、流量混合等因素均有可能引起污水处理系统的波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存在客观波动规律,有合理波动范围。

修改GB 18918-2002,就要全面、客观反映这个波动规律,找出这个合理波动范围。编制组研究提出了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划出了合理波动范围的上限水平。这种方法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参考的,如日本的国家统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规定污染物最大允许浓度限值,其中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悬浮物和氮、磷同时规定了日均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悬浮物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是日均浓度限值的1.33倍,氮、磷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是日均浓度限值的2倍。

这次编制组提出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参考了国外经验,但其主要技术依据是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编制组统计分析了2020年全年上传该平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测算了上亿条数据。这些数据是实际排放监测数据,是目前最可靠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测算依据,是编制这个标准修改单的最底层技术工作的基础。

问:修改后的标准将既有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有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次监测都要同时执行吗?

答:测什么、怎么测,首先要看监测目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者企业自行监测,全面掌握排放情况、分析排放规律,两种排放浓度应该都测。如果排污单位安装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取日均排放浓度数据和每一次监测的排放浓度数据。如果没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手工监测,其监测频次应符合相应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指南要求。

执法监测是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部分,要符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原则。一次监测更符合检查对象随机的要求,因此是开展执法监测的重要方式。执法监测中同样可以开展日均排放浓度监测。如果一次监测发现毒性较强或者较持久的污染物浓度偏高,如重金属浓度偏高,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其中,连续取样以监测日均排放浓度,就是评估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

问:此次修改标准,预期成本效益如何?

答:修改单在现行标准规定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基础上,通过测算实际排放波动规律,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日均值达标的情况下,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当而且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在日均排放浓度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的日均排放浓度小于现行标准限值,工艺比较先进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更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其排放波动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单提出的全行业合理波动范围之内。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部分时段的波动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强进水管控与均质调节,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单规定。因此,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预期此次修改标准不会新增成本。

修改单设置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提升了排放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按照修改后的标准,管控要求更加精细,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充分挖掘潜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同时,修改单有利于堵住人为制造日均值“达标”的漏洞,提升监督执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如实监测、报告实际排污情况。因此,预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双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在不改变技术工艺、不增加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

制度建设方面的预期效益也值得关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既要研究收严排放限值、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向技术改造投资要环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核心技术比较稳定时,通过细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细管理要环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细化管控要求方面开展的重要探索,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有重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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