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通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截至2021年底,吉林省共有煤矿54处(包括地处内蒙古通辽市的吉能集团金宝屯煤矿),生产能力2394万吨/年,其中:按井型划分:120万吨/年及以上5处,生产能力105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22处,生产能力961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27处,生产能力383万吨/年。按企业性质划分:省属国有8处,生产能力1195万吨/年;民营46处,生产能力1199万吨/年。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经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上报,2021年度,蛟河市三井煤业有限公司等3处低瓦斯矿井进行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行了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吉能集团金宝屯煤矿等5处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在有效周期内;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1处煤矿停产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白山市江源区官道岭煤矿等7处建设矿井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通化佳和矿业有限公司等9处停建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二井等2处煤矿已停产待关闭;1处露天煤矿梅河露天矿无需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详情如下: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吉能煤炭〔2022〕4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全省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产煤县(市、区)和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我局。现公布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将202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底,吉林省共有煤矿54处(包括地处内蒙古通辽市的吉能集团金宝屯煤矿),生产能力2394万吨/年,其中:
按井型划分:120万吨/年及以上5处,生产能力105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22处,生产能力961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27处,生产能力383万吨/年。
按企业性质划分:省属国有8处,生产能力1195万吨/年;民营46处,生产能力1199万吨/年。
按矿井生产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5处,生产能力1374万吨/年;停产21处,生产能力603万吨/年;在建7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停建9处,生产能力189万吨/年;停产待关闭2处,生产能力18万吨/年。
按瓦斯等级划分:低瓦斯矿井42处,生产能力124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9处,生产能力884万吨/年;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2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露天煤矿1处,生产能力60万吨/年。
(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经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上报,2021年度,蛟河市三井煤业有限公司等3处低瓦斯矿井进行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行了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吉能集团金宝屯煤矿等5处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在有效周期内;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1处煤矿停产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白山市江源区官道岭煤矿等7处建设矿井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通化佳和矿业有限公司等9处停建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二井等2处煤矿已停产待关闭;1处露天煤矿梅河露天矿无需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详见吉林省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
二、2022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促进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各市(州)上报的2021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对进一步做好2022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相关办法、规定。全省煤矿企业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如实上报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二)切实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程序,推动煤矿瓦斯等级周期性鉴定或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工作有序开展。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未按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应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6个月内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工作。建设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竣工投产验收前,应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三)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上报工作。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并完善所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鉴定信息档案(包括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论材料与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与计算材料),认真核实上报材料中的矿井名称、矿井状态、生产能力与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基础性信息,并在2022年12月1日前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能源局。
附件:吉林省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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