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下发7.38GW风光奖励指标:华电、华润、国家能源集团领衔!
3月15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落实相关政策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四类新能源项目进行指标奖励,总规模738万千瓦,包括:
1)对煤电企业组煤保电的奖励,350万千瓦;
2)对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建设的奖励,60万千瓦;
3)对风光火互补百万千瓦基地后续指标安排,300万千瓦;
4)抽水蓄能项目配套新能源指标安排,28万千瓦;
具体为,对煤电企业组煤保电、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建设的奖励:(单位:MW)
对风光火互补百万千瓦基地后续指标进行安排:(单位:MW)
抽水蓄能项目配套新能源指标安排:对已核准的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项目,按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0%配套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28万千瓦,采取一次下达、项目报备的方式实施。
全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相关政策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改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落实2021年四季度煤电企业组煤保电、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建设、抽水蓄能项目推进等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煤电企业组煤保电的奖励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做好当前电力保供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7号)精神,对认真履行组煤保电主体责任、在2021年四季度电力保供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新能源建设规模奖励。依据相关企业阶段性组煤情况、2021年四季度发电情况,对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奖励新能源建设规模75万千瓦,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中大区各奖励新能源建设规模60万千瓦,国家电投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奖励新能源建设规模10万千瓦。奖励的建设规模按照一次下达、项目报备的方式实施。相关项目的用地、电力接入、消纳等应符合《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21年平价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风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核准、2024年底前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开工、2023年底前建成并网。有关企业按照项目条件确定具体项目后及时向省能源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能源局)报备。
二、对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建设的奖励
省能源局组织对2021年申报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将通过核查审查的天顺沙洋风电装备产业园区项目有关建设情况在省发改委门户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目前该项目投资已超过5亿元,本次对沙洋风电装备产业园项目主要投资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奖励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60万千瓦。相关项目的用地、电力接入、消纳等应符合《通知》的相关要求,风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核准、2024年底前建成并网。由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项目条件确定具体项目后及时向省能源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能源局)报备。后续建设规模按照《通知》的标准逐步配置。
三、对风光火互补百万千瓦基地后续指标安排
省能源局2021年安排了10个风光火互补百万千瓦基地,每个基地配置了建设规模40万千瓦。本次对各基地新增配置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30万千瓦。各基地风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核准、2024年底前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开工、2023年底前建成并网。建设单位要在确定具体项目后及时向省能源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能源局)报备。去年项目进展缓慢的,暂缓报备今年项目。
四、抽水蓄能项目配套新能源指标安排
为加快推进抽水蓄能项目建设,按照《通知》要求,对新建抽水蓄能电站配置新能源项目。对已核准的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项目,按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0%配套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28万千瓦,采取一次下达、项目报备的方式实施。相关项目的用地、电力接入、消纳等应符合《通知》的相关要求,风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核准、2024年底前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开工、2023年底前建成并网。有关企业按照项目条件确定具体项目后及时报省能源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后续配置规模按照《通知》的标准逐步配置。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作出贡献。要坚持全省一盘棋,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各自为政,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干股,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的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对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新能源项目,省能源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名单,省电力公司凭公告办理接入电网手续。各企业要围绕源网荷储有效衔接策划新能源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不得倒卖项目建设规模计划,不得批小建大。各市州县发改委(能源局)要加强协调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做法,规范新能源开发市场秩序,降低企业非技术成本,为新能源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的地方,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进行通报,省能源局将暂停安排其新能源项目,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专此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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