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光储充一体化技术、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等!北京征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
4月26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征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的通知,通知指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微网系统技术,光储充一体化技术,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应用和热泵技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技术。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的通知》(国管办发〔2022〕6号)要求,为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现广泛征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用于国管局编制《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集(2022年)》,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类型
本次技术征集针对公共机构实践应用的绿色低碳技术,应适用北京地区、技术先进、成熟适用、性能稳定、成效显著、产权明晰,并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推广性和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征集成果主要体现节能节水减碳的技术产品名称和技术参数,不涉及具体产品品牌和型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终端用能电气化改造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供暖系统、蒸汽系统等终端用能系统电气化改造技术,全电厨房技术,智慧食堂技术。
(二)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微网系统技术,光储充一体化技术,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应用和热泵技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技术。
(三)绿色高效制冷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源热泵技术,中央空调冷水机组,空调智能控制、管路优化、能量回收等技术。
(四)绿色数据中心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高密度集成技术,液冷服务器技术,热管背板冷却技术,自然冷源应用、新风热回收技术,智能微模块数据中心技术。
(五)智能供电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负荷匹配节电技术,电压优化技术,智能节电进线技术,智能控制技术。
(六)节水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废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技术,高效节水改造技术。
(七)能源消费监控体系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能耗监测分析平台系统,智慧能源物联网管理系统,用水智能管控技术。
二、征集条件
(一)技术持有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多个单位共同持有技术的,应由牵头单位统一申报。
(二)申报技术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节能节水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认定,或者经过权威部门检测出具显著节能节水低碳成效的证明。
(三)申报技术在北京地区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相应产品已批量生产,在公共机构已实践应用,并且正常运行超半年。
(四)申报技术产品的技术质量,以及安全、节能、节水、减碳、环保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填写《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申报书》(附件1),并与其他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并且装订成册。申报书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内容详细、文字简练,可配插图表。
(二)各申报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申报技术产品节能环保性能及质量安全的认证、认可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技术知识产权和专利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技术产品应用案例证明材料,简述选择该技术的考虑,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节能节水减碳效果、结果是否满足预期,对该项技术的评价等,应用效果说明需要使用技术产品的公共机构盖章。
5.选择提供的证明材料:技术获奖证书复印件,技术产品市场竞争力、市场价格、投资回收期、使用寿命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四、组织方式
(一)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要求的技术持有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报送技术申报书,包括证明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全部纸质材料盖章扫描件)。
(二)推荐。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择优选择每类不超过2项的技术推荐报送国管局节能司。
(三)评审。国管局节能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推荐的全部技术进行集中评审,评选出先进技术及应用案例。
(四)公示和发布。国管局节能司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对评选出的技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编撰发布《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集(2022年)》。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联系人:袁静文;联系电话:5557520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市政府3号楼528室)
关于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认证的说明
根据关于《关于征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的通知》征集条件第二条要求,本次申报技术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节能节水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认定,或者经过权威部门检测出具显著节能节水低碳成效的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技术涉及的整机或关键核心部件在节能、节水、性能等方面的证明:
(1)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评价报告、技术认定报告等。
(2)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或者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成员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自有具备GB/T27025或等效ISO/IEC17025检测资质的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
注: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详见CNAS官网(.cn)查询专区。申报单位可根据所属行业领域、所在地域自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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