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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户、监测户不低于在岗人数50%!山西村级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来了

时间:2022-07-11 11:51:12 来源: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7月6日,从山西省乡村振兴局传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光伏公岗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光伏产业到户帮扶力度,促进脱贫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省乡村振兴局特制定《山西省村级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办法》中对光伏公益岗位有明确规定,将最大程度安排有意愿、有劳动能力且无法外出、无业可就、无固定收入的农户以及家庭中的弱劳力、半劳力上岗,其中脱贫户、监测户原则上不低于在岗人数的50%。

《办法》明确,对于光伏公益岗位的设置管理,将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就乡村(安置小区)光伏公益岗位进行固定岗位与临时岗位的详细划分。

固定岗位:普通公岗,无专业技能和学历方面要求,主要包括有:卫生保洁员、河道巡查员、养老护理员、治安管理员等;技术公岗,有一定学历和专业技能方面要求,主要包括有:公岗监管员、电站管护员、供水管理员等。针对固定公益岗位薪资,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每年的12月底前必须结清当年工资。

临时岗位,参加村级(安置小区)公益事业、突发性任务和季节性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主要包括有:公益劳务员、防火护林员、疫情防控员、防汛防灾员等。临时岗位采取按月、按日、按事用工方式设置,定岗不定人,以安排脱贫群众增加短期务工收入为主。

《办法》包括总则、岗位设置、岗位待遇、人员选聘、岗位监管、资金保障、监督检查、附则等八章共二十五条,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村级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公岗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光伏产业到户帮扶力度,促进脱贫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公益岗位是指,以光伏帮扶产业到村收益为主要资金来源,脱贫村、一般村和易地搬迁安置区自行开发的用于安置特殊群体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本办法所指特殊群体是指,乡村有劳动能力且无法外出、无业可就、无固定收入的农户以及家庭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者。

第三条 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的监督指导,乡镇负责推进落实,村两委(安置社区)和驻村工作队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建立县级光伏公益岗位库。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对有光伏帮扶收益的行政村(安置小区),全面开展光伏公益岗位排查摸底,列出岗位设置需求清单,包括:岗位名称、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

第六条 综合考虑乡村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农户劳动力需求以及到村收益资金情况,村委会(安置小区)制定光伏公益岗位数量和类别,乡镇审核后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纳入光伏公益岗位库,每年动态调整。

第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光伏公益岗位数量可适当增加,最大程度安排有意愿、有劳动能力且无法外出、无业可就、无固定收入的农户以及家庭中的弱劳力、半劳力上岗,其中脱贫户、监测户原则上不低于在岗人数的50%。

第八条 乡村(安置小区)光伏公益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1、普通公岗。无专业技能和学历方面要求,主要包括有:卫生保洁员、河道巡查员、养老护理员、治安管理员、垃圾清运员等。2、技术公岗。有一定学历和专业技能方面要求,主要包括有:公岗监管员、电站管护员、供水管理员、乡村医务员、园林管护员、设施维修员、乡村网格员、电商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政策宣传员、基层调解员、爱心超市管理员等。

(二)临时岗位。参加村级(安置小区)公益事业、突发性任务和季节性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主要包括有:公益劳务员、防火护林员、疫情防控员、防汛防灾员等。临时岗位采取按月、按日、按事用工方式设置,定岗不定人,以安排脱贫群众增加短期务工收入为主。

第三章 岗位待遇

第九条 乡村(安置小区)光伏公益岗位工资待遇,综合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岗位劳动强度技术含量和村集体(安置小区)光伏帮扶收益等因素,每个岗位工资发放标准,由村级组织(安置小区)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条 光伏公益岗位实施按岗计酬,多劳多得,技高多得,差异分配。临时岗位以小时或天数计酬,按“一事一议”发放。

第十一条 光伏固定公益岗位薪资,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12月底前必须结清当年工资。鼓励为相对固定的光伏公岗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二条 光伏公益岗位选聘对象面向所有农户,身体条件允许,年龄可适当放宽。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实现就近就地就业。

第十三条 光伏公益岗位应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公告。张贴选聘公告,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报酬;选聘人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村委会(安置小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村两委(安置小区)和驻村工作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村委会(安置小区党支部)研究确定。

(四)公示。对拟聘用的光伏公益岗位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村集体(安置小区)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期满后工作评定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六)培训。按照岗位类别,村集体(安置小区)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熟悉工作流程,提出工作要求。技术岗位人员优先安排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七)备案。乡村光伏公益岗位人员名单和工资标准,向乡镇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光伏公益岗位原则上不得“一人多岗”,不得他人顶替上岗。在职村(安置小区)干部可兼职有关技术公岗,酌情奖补。

第五章 岗位监管

第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要把光伏公益岗位纳入到户产业帮扶重要举措,列入农户年度收入增长指标认真统计。光伏公岗岗位职责、考勤制度、聘用人员协议模板及备案表格等,由县级或乡镇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村委会(安置小区)具体组织光伏公益岗位的日常监管和考勤。每月对公岗聘用人员工作表现进行公开打分,推行奖优罚劣工资发放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乡村为光伏公岗人员配置统一工装及劳务用品。

第十七条 光伏公益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安置小区)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协议:

(一)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反公岗管理制度,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三)工作标准达不到要求且屡次教育整改不到位的;

(四)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五)因病或身体状况不适合岗位要求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合继续工作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和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村级(联村)电站,光伏产业帮扶收益原则上可由县级统筹分配,每年制定光伏收益分配使用方案,重点向脱贫村、易地移民搬迁安置小区和村集体经济收入较少且脱贫户、监测户、老弱病残较多的一般村倾斜,主要用于保障光伏公益岗位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光伏帮扶产业收益,扣除综合运营成本(运维费用一般控制在5%左右),资金到村(安置小区)率要达到90%以上。到村(安置小区)资金,优先保障村级光伏公岗薪资发放。衔接过渡期,村集体(安置小区)二次分配光伏收益,用于光伏公益岗位工资、村级公益事业劳务支出以及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增设脱贫(监测)户家庭收入奖补,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动力。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部门定期组织对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开展督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清退条件不符人员,坚决纠正光伏公岗选聘不严、监管缺失、工资拖欠以及“泛福利化”、“平均分配”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村级(安置小区)要健全完善光伏公岗人员档案管理,包括村委会(安置小区)研究记录、公益岗位人员花名册、聘用人员协议、岗位工资发放表(有农户领取签字)或银行账单、公告公示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光伏公益岗位及村级公益事业劳务支出费用,由县级光伏帮扶项目管理平台或乡镇负责,每月录入省光伏帮扶收益分配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录入要做到线下与线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光伏公益岗位设置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光伏公岗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村集体资金等情形,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可制定乡村光伏帮扶公益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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