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项行为被禁、最高罚2000万!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
国际能源网(微信号:inencom)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
在行政许可方面,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市场监管方面,对于电力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提供虚假注册资料;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使市场操纵力;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不执行调度指令等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安全监管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见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如下:
原文如下:
-
国家能源局就《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
2022-09-13 -
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滕州市印发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9-07 -
国家能源局: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门槛
2022-09-06 -
罚款20万元!国家能源局公布东北监管局对抚顺市晶能太阳能行政处罚案
2022-08-24 -
住建部就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施工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2022-08-17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填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08-02 -
7月8日:工信部:新“双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7-09 -
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导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7-07 -
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07-04 -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2-07-01 -
7月17日截止!《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
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