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储能10MW/2h!补偿上限300元/MW·日!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征意见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9月20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提到:
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投资建设电网侧储能设施,根据其运营模式和发挥作用电网侧储能可分为独立共享储能和独立储能。
(一)独立共享储能指:接入电网侧,充电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2小时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和发电自动控制功能(AGC ),并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其储能设施容量(全部或部分)首先由新能源场站以租赁等形式享有使用权,以满足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建设功率和充电时间要求。共享储能设施可全容量参与调频市场交易,在与新能源企业签订租赁容量后,其储能设施剩余容量在满足与租赁容量独立运行条件下,可参与调峰容量市场交易。
(二)独立储能指:接入电网侧,充电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2小时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和发电自动控制功能(AGC ),并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提供各类辅助服务的储能设施,独立储能按其额定容量,参与调频、调峰容量市场。
电网侧独立储能按其额定容量参与调峰容量市场,共享储能租赁后剩余容量,在满足独立运行条件下,可参与调峰容量市场,补偿标准上限300元/MW·日。
火电机组依据能源监管部门核定调峰容量,按档位划分,按日获取调峰容量补偿;电网侧储能设施按全容量(或租赁后剩余容量),按日获取调峰容量补偿。火电企业最大补偿范围不超过能源监管部门核定调峰能力,储能设施不超过其建设容量,火电机组完成改造可申请最新调峰能力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认定最新补偿范围。
火电机组或电网侧储能设施,一月内出现3次申报调峰能力大于机组实际调峰能力或机组实际最大发电能力低于申报最大发电能力,火电机组或电网侧储能设施调峰容量补偿费用当月不予结算。一年内出现6次申报调峰能力大于机组实际调峰能力或申报最大发电能力低于机组实际最大发电能力情况时,火电机组和电网侧储能设施当前年度已经支付的调峰容量补偿费用予以收回,回收后补偿费用优先结算当月调峰容量费用。
对电储能设施、火储联合项目设置AGC综合性能指标系数上限暂定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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