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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新闻网讯 5月25日,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各省级行政区(除西藏)迎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第二个正式“考核年”。
记者注意到,《通知》同时公布了各省级行政区域今明两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其中,各省2021年责任权重确定的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2022年权重指标用于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以引导各地区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2021、2022年权重目标同期发布
引导各地消纳能力稳步提升
锚定“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发展目标,成为《通知》的鲜明导向。记者对比发现,各省(区、市)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均稳中有升,意在有序引导地方逐步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
《通知》不仅明确了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还提前明确了2022年预期目标,并指出,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其中,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
存量项目的建设进展得到关注。《通知》指出,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持续得到了国家财政支持,补贴总额度与去年持平,仍为5万元。《通知》指出,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配备储能。同时,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通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市场交易。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域交易,对监管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开展监管。
权重考核可转移、可“互助”
考核机制灵活有力
2020年12月,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相关负责人在《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评价考核,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面对力度不断加强的考核制度,如何按期高质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成为摆在每个省级行政区域面前的一道发展必答题。
本次印发的《通知》,首次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提供了转移。文件指出,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据了解,其中的“客观原因”,主要指各地区因天气原因,当年的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出现显著降低导致发电量减少的情况,充分考虑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靠天吃饭”具有随机性、波动性较大的特点,考核机制更加科学。
同时,为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两部委为各省“支招”,提出省间消纳责任可以置换。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而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地区,会在接受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激励。
业内专家表示,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压力下,这一方案的出台,有望加强东部电力需求地区与西部清洁能源集中地区的能源合作,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配置。
在上一个五年,为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正式建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5%”目标任务提前一年实现。通过《通知》导向不难看出,站在新一个五年的起点,我国各部门、各地区将继续努力,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能力提升有力有效,能源结构调整有序有度,稳步走好新时代的能源高质量发展之路。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1〕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实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1年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2年各省(区、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2022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市场交易。2022年1月底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相关派出机构报送2021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五、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域交易,对监管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开展监管。2022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1年监管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有关单位按月跟踪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季掌握电网企业调度部门、交易机构落实中长期电力交易情况,按半年评估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按年度通报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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