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五批459家增量配电试点运营现状与业主情况揭秘(截至2021年7月2日)
日前,安徽发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征求《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要求,我厅草拟了《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7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厅为感。
联系人:陈海东
联系电话:0551—62376636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壮大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重点企业
1.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业、综合服务业两大方向,围绕碳中和碳达峰、水和大气污染治理、固废资源循环利用、环境监(检)测、环境修复、环境咨询服务、能源综合服务等领域,结合我省现有环保类上市公司和优秀企业,建立节能环保产业集群或产业基地,形成完整产业链效应。2023年以前,依托“中国环境谷”“国际环保科技园”在全省范围内创建4—5家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打造10家左右特色节能环保产业园区。(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方全面参与落实,下同)
2. 培育重点企业。从现有优秀节能环保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定向扶持一批成长性好、具有显著行业优势的企业,建立全省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加快培育具有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在政府招投标、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政策贷款、科研项目等方面,对重点培育企业予以倾斜和扶持。发挥国有资本优势,依托现有省属国有节能环保企业,组建省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各市组建市属节能环保企业。建立节能环保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大上市推动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3.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现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优势国有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股权合作,广泛吸引各类非国有资本进入,积极鼓励国有与民营企业发挥各自优势,以股权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强强联合。(省国资委)
4.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我省节能环保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200万元。我省节能环保制造类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快引进重大项目
5. 对属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为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且符合所在地市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扶持范围的,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6. 加强对招商机构、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指导和服务,创新引资方式方法,采取精准招商、网络招商、产业联盟招商、中介合作招商等方式,提升引资专业化水平。搭建招商推介平台,推动省内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三、创新发展服务业
7.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综合环境服务外包,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理机制。建设区域生态环境“康复中心”,推广环境“体检”、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保顾问等第三方环境综合服务模式。开展县城、乡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8. 推动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包括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在内的节能“一条龙”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能源综合管理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等申请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支持发展科技型节能环保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9. 推动发展环境技术和工程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和技术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检测等重点领域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0. 鼓励各级公共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方式实施节能节水改造,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节能收益分成和费用支付问题。(省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
11. 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引导各类资本公平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推行按效付费机制,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治理市场环境。2022年起,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危险废物处置、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服务等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安徽”平台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2. 搭建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推进环境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省生态环境厅)
四、实施节能环保提升工程
13.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以长江、淮河、新安江等干流周边区域为重点,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机遇期,积极谋划一批涉及水、气、土壤污染治理以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的环保重大工程,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建立污染协同治理体系,以重大工程牵引带动作用,激发释放市场活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14. 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评价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15.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争取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省财政厅)
16. 加大省级财政投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科技、环境保护及工业发展、水利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上,对节能环保产业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示范推广、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的项目予以倾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17. 加大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按国家规定,严格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探索节能环保企业税收奖励试点,对于节能环保企业当期缴纳的超出行业或全省企业平均税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返还或奖励。(省税务局)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
18. 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母基金投资的重点领域。鼓励各市设立专项基金,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等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及项目的支持力度,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壮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 创新节能环保融资模式。鼓励对节能环保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探索开展节能环保企业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等抵(质)押融资服务创新试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组织节能环保企业争取国家低息贷款、政策性贷款,对技术成熟、生产能力有保障的节能环保企业提供订单融资等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商业保险等地方金融组织对有发展前景、有市场潜力的节能环保企业提供设施设备、应收账款质押等服务,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减轻企业资金短缺等问题。(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1. 加大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研究推进绿色担保机制建设,积极支持特许经营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碳排放权、环境权益质押贷款等创新类贷款业务,促进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保监局)
22. 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注于节能环保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
七、强化产业科技创新
23.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扩大节能环保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培育节能环保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对首台(套)节能环保装备的核心关键专利申请,依法予以优先审查支持。(省科技厅)
24. 积极开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依托重点培育企业建设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设节能环保领域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加大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将节能环保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列为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范围。(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25. 实施节能环保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奖补。(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6. 实施人才引进工程。支持重点用人单位、高能级平台面向全球集聚环保产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就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7. 实行人才培优计划。将节能环保高端人才纳入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基地。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申报我省“千 人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重大人才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支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
本政策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所需资金从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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