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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广东省广州市某废金属油桶加工场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广东广西建立信息共享与联防联控机制。
◆警惕具有移动性、隐蔽性的小散违法犯罪行为。
◆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广西藤县发现约20个承装不明废物的铁桶(约3.6吨,已规范处置),散发刺激性气味,经侦办发现来源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一废旧油桶拆解仓库,并提供一个手机号码作为线索。
7月1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排查发现一废金属油桶加工场后,立即通知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赶赴现场协助调查。
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废金属油桶(收购于珠三角废品站的机油、润滑油等废桶)的切割拆解业务,切割后打包出售给废金属破碎场。
近些年该加工场不断搬迁逃避监管,从工业园区搬至一处山林地,被当地政府发现清理后,又搬迁至更加隐蔽的水库边,且加工废桶时将残余废油简单收集后运往广西非法倾倒。
现场堆有已切割和未切割桶,其中17个金属桶中装有含废矿物油、木糠的废油渣。场内东南角有4个渗坑,坑内物质与金属桶内废油渣近似,无防渗漏措施。
7月17日,渗坑中的物质和沾染废油的废金属桶经委托检测鉴定属于危险废物。7月18日,17桶废矿物油连同废金属桶经过磅称重共约11.7吨,已委托规范处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跨省联动机制,被倒省通报,来源省自查。
近年来,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事件频发,跨省调查、溯源难度较大。广东广西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与联防联控机制,被倾倒省发现案件线索及时通报来源省,实现协同联动,共筑防范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转移防线。
2.跨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小散违法问题。
此类“打一枪换一地”的小散违法问题,重建成本低,易“死灰复燃”,发现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加强跨部门协作,搭配利用各部门擅长的不同调查方式,是打击这类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3.“行刑民”三合一立体追责。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可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两种途径索赔,确保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行刑民”三方面对污染环境者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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