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风电用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发布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近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布《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积极引导各类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草原林地。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林地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林地。
《通知》还称,新上风电、光伏项目以及配套电源送出工程应尽可能避让该区域或利用原有外送通道 。
对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上能源资源型产业项目占用林地,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战略安全项目除外) 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已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各类项目新增占用林地。保障中部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鄂尔多斯市重点能源建设和战略资源项目使用林地需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天然林。支持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效利用风光资源。
全区各地新建风电场项目禁止占用天然林、乔木林地,新建光伏电站项目阵列组件只能占用无林地。
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区东西区域范围名单:
东部区域包括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的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地区、锡林浩特市、正蓝旗、多伦县、阿巴嘎旗。
西部区域包括锡林郭勒盟的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镶黄旗、太仆寺旗、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原文如下:
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 源局、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 政办发[2021] 7号) 精神,统筹兼顾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和经济 转型升级,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 子,自治区决定对草原林地征占用实行分区管控和差异化管理, 把草原林地保护更加精准聚焦到生态系统核心区域。现就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积极引导各类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草原林 地。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 林地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林地。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 目,从严控制露天开采.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的已 批准在建运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生产接续用地需占用草原林地 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排 土场占用草原林地,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建设,不得多占、 超占草原林地;严格控制矿区范围外布局的进场道路、工业广 场、尾矿库等生产辅助设施占用草原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模或开发利用方案,一次性申请办理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续。
(一) 草原 "三区 " 用途管控
1.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区。该区是我区草原生态系统的核 心区,属禁止开发区域.该区域征占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 见》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 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2.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区。该区是我区草原生态系 统的重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措施.符合该区准入草原规定的 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 审批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发展定位, 将该区域划分为东西两个区域(具体范围见附件) ,实行差异化 用途管控。东部区域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批准在建运 营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平面增扩面积。新上风电、光伏项目 以及配套电源送出工程应尽可能避让该区域或利用原有外送通 道 。西部区域严格控制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保障国家能源 战略安全的项目外,不得新设(增扩) 矿业权。
3.一般草原区。以上两个区以外的草原,属于一般草原区, 实行严格用途管控。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严格把关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该区域草原,除保障国家和自治 区能源资源战略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得新上其他类矿 产资源开发项目。
(二) 林地分区管控
对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 勒盟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上能源资源型产业项目占用林地,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保障国家和自治 区能源战略安全项目除外) 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已批准在建运 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各类项目新增占用林地。保障中部地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鄂尔多斯市重点能源建设和战略资源项目使用林地需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 公益林地、天然林。支持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效利用风光资源。
全区各地新建风电场项目禁止占用天然林、乔木林地,新建 光伏电站项目阵列组件只能占用无林地。
二、开展项目预审和手续办理工作
针对未动工建设项目,申请单位通过自治区政府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交坐标点等数据,旗县林草部门根据"国土三调"数据 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确定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位置、地类、面积,提出占用草原前期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征占建设用地的技改项目,旗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说明后,林草部 门无须提出占用草原前期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 分区管控要求,确需占用草原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林草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要做到专人盯办、及时跟进,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组件报批节奏,依法依 规办理征占用手续。对同一项目既占用林地又占用草原的,要做到同时上报林草组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打通占用草原林地审核审批绿色通道。
三、做好草原林地征占用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草原林地用途管控政策,主要负责人要靠 前指挥,按照职能职责,定任务、定要求,切实把工作抓在手 中,把责任落到实处,把制度贯彻到底。
(二) 强化部门配合。各盟市、旗县要参照自治区厅际联席 会议制度,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建设项目占用草原林地前期审 查、项目立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强化重大项目 前期对接机制,合力研究破解项目建设用地选址、组件等难点赌 点问题,为项目落地建设创造条件。
(三) 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落实草原林地用途管控制度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占用草原林地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 用体系 ,对违规违法占用草原林地的单位和企业列入 " 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原上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 办发[2021] 7号) 印发之后 (2021 年2 月6 日) 新设矿业权 和变更矿业权时需新增占用草原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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