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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3人被判有期徒刑!只因电动车楼梯间充电引发火灾

时间:2022-04-25 10:01:37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去年7月18日,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冯家冲社区李某某自建房楼梯间发生火灾。

长沙消防部门立即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火灾发生后,一方面雨花消防立即启动调查火灾原因,另一方面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同时呈报区政府,联合区公安分局刑侦等部门对火灾原因开展调查。

经调查,本起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其中1人七日后死亡),11人受伤,起火原因系一楼楼梯间内欧阳某电动车充电时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2019年9月8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将房屋1至5层租给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又转租给他人。因租客私接电源对电动车进行充电,朱某某认为在自己统一安排的固定充电位置进行充电会比较安全,遂于2019年11月私自请王某某在该公寓1楼楼梯间及外墙上安装了6个插座供租户电动车充电,并收取每台电动车每月30元至50元不等的充电费用。李某某在发现朱某某私自安装插座后,仅口头告知其安装的插座会存在安全隐患,但两名被告人均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将存在隐患进行排除。

被告人欧阳某租住在该处,其从事外卖快递工作。为使自己骑行的电动车行驶里程更长,其私自将所骑行的电动车电池更换为来路不明的锂电池。去年7月17日晚,欧阳某下班后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一楼楼梯间,并使用朱某某安装的插座进行电动车充电。次日凌晨5时20分许,该电动车因充电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电动车车主欧阳某、二房东朱某某和房东李某某犯失火罪,被圭塘派出所立案侦查。今年1月21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朱某某和李某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下发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欧阳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朱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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