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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加大输配电等优势行业专属产业园区建设力度

时间:2022-04-25 16:02:03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方案提到,加大新材料、电子元器件、卫浴、输配电、眼镜等优势行业专属产业园区建设力度,推动本市传统优势产业通过集聚发展,完善产业链,形成集群效应和规模优势,有效提质降本增效,实现倍数增长。各区应新建或新增一定面积的通用厂房,用于保障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

强化保障重点企业用电用能。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切实保障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生产用电用能需求。逐步扩大本市企业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

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已经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

为加快做大先进制造业规模,提升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本市实施先进制造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约发展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的贺信精神,深刻认识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招大引强一批高能级制造业项目,推进一批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量与存量双轮驱动,实现先进制造业产业规模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6年末,按照每年15%左右的增速,全市先进制造业集约化水平有效提升,形成先进制造业规模倍增、供给提升、全面突破的良好发展态势。

——产业规模倍增突破。工业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规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5万亿元,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和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55%和50%,招商落地项目5年累计新增实际到资额达到3000亿元。

——打造1家“领航型”的头部企业。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整合核心资源,在园区智能化建设和管理、核心技术攻克、智能制造、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领航作用。力争到2026年,打造1家千亿级制造业“领航型”头部企业。

——壮大一批重点产业的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依托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等千亿产业链,加快形成一批资源配置能力高、发展潜力好、具有全国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力争到2026年,培育上市企业达到100家,龙头企业达到150家,骨干企业达到300家。

——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新型消费、集成电路与半导体、大数据等领域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以及专注细分市场、聚焦主业、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力争到2026年,培育“独角兽”企业达到5家,“瞪羚”企业达到200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达到2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300家。

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1.上年度产值超过50亿元的。2.属于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的。3.上一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新招商引资制造业企业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4.近3年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5.高技术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两年纳税平均增长10%以上的。

每年年初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进行评估,对未能达到上述相关标准的企业,予以调出名单;对新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企业,予以调入名单。新招商项目,视项目落地情况,适时调入名单。

三、具体措施

(一)促进提质增效,赋能企业创新发展

1.激励加大研发投入。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健康、能源材料等领域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单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补助年度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2.加大技改扶持力度。将技术创新基金规模从100亿元扩大至150亿元。对“技术创新基金企业(项目)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80%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的融资支持,对“白名单”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研发费用融资支持,企业融资成本为2%/年,其余融资成本由财政补贴。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10%、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的技改专项资金补助,并可预拨付50%,企业实际补助资金按年度结算,多还少补。在国家、省级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等获得上级专项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市级技改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3.强化智能制造示范带动。大力推进企业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对获得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厚植发展根基,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4.鼓励企业并购整合。通过国有投资公司或政府投资基金共同组建先进制造业发展等基金,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并购整合,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助力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的强链补链,迅速壮大企业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5.支持总部企业扎根发展。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壮大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总部企业,按照本市有关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规定给予认定和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6.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后备企业股改上市,激励上市公司积极谋划再融资扩充公司股本。着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挖掘优质后备企业资源,进一步加强企业精准服务,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7.实施企业成长激励。梳理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加大培育力度壮大企业规模。对制造业企业年度产值和营收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年度产值和营收均达5亿元以上,年度产值和营收增速均超100%,且增速排名居全市前30位分档次奖励,排名21-30位、11-20位、前10位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8.加快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围绕本市优势制造业加快优化完善主导产业链,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龙头企业招引产业链配套企业,对龙头企业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产业链配套企业,在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合规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火炬管委会)

9.加大合作投资力度。鼓励各类基金支持和参与制造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允许政府性基金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与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参股投资,实现共同发展。鼓励本地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协同发展。各区(火炬管委会)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向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品,年累计实际发生的采购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新增采购部分按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0.支持重点产品推广使用。支持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加大对相关工业产品的采购力度,扩大采购范围。对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支持企业应用场景首试首用,财政性投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国有企业的采购部门和各重点工程指挥部要梳理一批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用场景,及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和核心指标要求,定期组织施工采购单位与生产企业精准对接,支持相关工业产品在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通过试应用取得相关业绩,促进市场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建设局、工信局、各重点工程指挥部)

(三)保障用地用能,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11.加强制造业用地保障。根据制造业发展需要,增加规划制造业企业用地供给。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新投资和增资扩产项目或企业IPO后募投项目,加强保障其用地用房需求。强化重大项目土地供给,对本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加大新材料、电子元器件、卫浴、输配电、眼镜等优势行业专属产业园区建设力度,推动本市传统优势产业通过集聚发展,完善产业链,形成集群效应和规模优势,有效提质降本增效,实现倍数增长。各区应新建或新增一定面积的通用厂房,用于保障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2.支持企业原地增容扩建。支持工业控制线内的存量企业利用既有土地增资扩产。增资扩产项目中涉及拆除重建,且拆除建筑面积(计容)累计超过合法已建总建筑面积(计容)50%(含50%)等4种情形的,由市政府依法委托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研究实施;其中原用地未约定(或约定不全)投资强度、产出率、税收监管指标的,增资扩产部分占地面积按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约定监管指标(原约定不全的,增资扩产部分仅对原未约定的指标进行约定);原用地已有约定的,增资扩产部分不再新增监管指标。鼓励企业实施“工改工”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制。鼓励采用“工业上楼”等土地利用方式,推进高层工业楼宇建设,探索建设突破现有楼层限制的工业厂房,加强制造业空间保障,助推高成长型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3.强化保障重点企业用电用能。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切实保障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生产用电用能需求。逐步扩大本市企业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四)优化人才保障,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14.强化人才住房和落户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同时允许购买商品房。通过房租补贴、返还租金、优惠购房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推动企业人才及产业工人保持长期稳定。结合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支持产业人才及员工落户。探索根据企业综合贡献安排一定比例面积的企业住房,由企业自行分配。(责任单位:市住房局、人社局、公安局、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5.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就学需求。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市区两级可结合企业综合贡献等条件按规定给予就学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综合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到优质公办学校(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或“厦门市人才子女学校”就读。(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6.加大人才配套奖励。持续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打造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细化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措施,全方位支持企业引才聚才用才。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及技术岗位人才按个人贡献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税务局、工信局、财政局)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17.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成立由工信、科技、教育、资源规划、住房、人社及各区(管委会)等组成的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企业服务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区各部门开展企业服务工作。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针对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实行专人专班服务,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辅导。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打造企业线上“一站式”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住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8.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缩短企业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按规定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加急办理、延时服务、代办帮办、全程指导等保障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速度。(责任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推进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工作。同时,加强市区联动,各区(火炬管委会)根据倍增计划,参考市级政策配置扶持资源和制定资助标准,协同推进倍增计划涉及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形成全市协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定期评估督查。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工作跟踪评估,重点围绕政策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和资金使用高效。

(三)做好政策宣传。利用报纸、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工作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及时发布政策解读,为倍增计划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现有企业(项目)已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现行政策区级财政有配套奖励和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当年度所享受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在本市实际经济贡献,超出部分可延续到后续年度逐年兑现,直至2026年底止。

本市现行政策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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