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确光伏复合项目管理要求:不得占耕地、用地用林用草联审!
【国际能源网 讯】近日,新疆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会议、迎峰度夏能源保供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服务推进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国网新疆公司等部门制定新能源开发管理十大机制30条措施,旨在进一步理顺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布局小而散碎片化、开工前手续办理周期较长、新能源项目源网不匹配不同步等问题,打通项目建设中堵点、难点、痛点,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强化规划引领,建立健全一张图布局机制:
(一)叠加集成“一张图”。以县(区、市)为单位,通过“新能源资源禀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主干网架、产业布局四个叠加,形成区域新能源开发布局一张图。
(二)强化规划布局指导,用足用好新能源开发布局一张图,与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衔接,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研究确定新能源项目建设开发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序,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三)提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按照“一张图”和新能源规划布局,提前开展用林用草、环评等手续办理,为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创造条件。
通知要求,推动建立“标准地”。提前开展新建项目用地区域评价、控制指标设定、三通一平、土地征用等工作,形成标准地,做到企业即来投资即可建设。支持地方国资企业与政府合作,提前推进新能源项目用地由“生地”变为“熟地”,由“项目等地”变为“地等项目”。
规范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优先利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Ⅰ级林地、园地。对于不形成实际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允许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质,以“复合用地”方式使用(详见附件)。简化风电场(风机点位)用地预审及变更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
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新能源建设清单的项目,及时开展新能源项目土地、林地、草地现场踏勘,实行用地手续并行办理,提升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效率。项目用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管平台填报,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坚持系统性谋划。按照煤电挖潜改造、新型储能配套新增负荷消纳、自备绿电替代、多能互补协同等源网荷储、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路径,配套负荷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配套负荷项目、电网接入、储能项目应同步谋划、同步实施、同步投运,确保新能源消纳。
加大整装式开发力度,发挥大企业大集团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优势,加快谋划实施一批千万千瓦级、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形成集中连片规模开发态势。
原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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