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
7月15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网江苏电力公司 江苏省政务办印发《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电水气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电水气企业,细化业务类型、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优化窗口服务、整合线上功能、规范服务收费、建立协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将电水气业务分别申请、各自办理的模式,调整为多项业务“一表申请、统一受理、联动办理”的联合办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电水气业务办理的便利度。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网江苏电力公司 江苏省政务办印发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城〔2022〕10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政务办,无锡市、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市、徐州市、苏州市水务局,各城市供电、供水、燃气企业:
《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5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并经国网江苏电力公司、省政务办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网江苏电力公司 省政务办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以用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推行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本省城镇范围内,供电、供水、燃气企业(以下简称“电水气企业”)根据市场主体(不包括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需求,为其提供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沿公路、城市道路敷设的公共管网临近接入点的电力、自来水、管道燃气等新增、改造、增容等业务的联合办理服务,适用本实施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用电、用水、用气设施,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方案执行,方案另行制定。
二、工作目标
各地电水气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电水气企业,细化业务类型、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优化窗口服务、整合线上功能、规范服务收费、建立协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将电水气业务分别申请、各自办理的模式,调整为多项业务“一表申请、统一受理、联动办理”的联合办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电水气业务办理的便利度。
三、主要措施
(一)细化业务类型
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沿公路、城市道路敷设的公共管网临近接入点的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统称“外部管线”),由电水气企业负责;建筑区划内的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统称“内部管线”),用户可以委托电水气企业进行建设和改造,约定工作边界和内容,并支付相应费用。
在内部管线建设、改造委托电水气企业承担的前提下,将业务具体划分为4种类型:
类型1无需进行管线建设、改造,可以直接开通的;
类型2仅需建设、改造内部管线的;
类型3仅需建设、改造外部管线的;
类型4需要同时建设、改造内部和外部管线的。
(二)规范办理流程
1.优化流程。通过优化整合流程,实现用户只需提出一次业务办理申请,电水气企业主动上门服务开展后续工作,直至完成电水气接入开通。
用户提出申请后,按照不同业务类型,电水气企业联合办理的内部流程统一优化整合为以下环节:类型1分为申请受理、联合踏勘、同步开通3个环节;类型2、3、4分为申请受理、联合踏勘、联合编制方案、并联行政审批、联合施工验收、同步开通6个环节。小型外部管线实行零上门、零投资、零审批的“三零”服务。
2.一表申请。将原先单独的用电、用水、用气的业务办理申请表,统一整合为一张《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申请表》(附件1),用户只需在申请表上选择一项或者多项需要办理的业务,并填写相应信息,实现线上申请“零材料”,线下申请“一张表”。
3.统一受理。联合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首先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线上客服(以下统称“首接人员”)负责统一受理申请。用户线下提出申请的,首接人员与用户共同核对申请表的内容,必填项完整正确的,当场受理;用户线上提出申请的,首接人员核对信息后,信息同时推送给各电水气企业,实现“一窗一网、统一受理”。
4.联动办理。申请受理后,各电水气企业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组团服务、协同联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联合办理。需要现场踏勘的,实施联合踏勘;电水气企业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联合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可以划分电水气专业章节;相关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在与用户确认方案时同步签订;外部管线和接收用户委托的内部管线所需办理的规划、道路挖掘、道路占用、绿地临时占用、树木迁移和砍伐、穿越堤坝等行政审批由电水气企业提出申请,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在线并联审批,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者取消审批等方式简化审批;电水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协同施工组织、减少重复开挖的原则同步完成施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类型1、类型3应当同步开通,类型2、类型4根据用户要求,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开通。
(三)明确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合踏勘:3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合编制方案:类型2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型3、4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联行政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合施工验收:电水气企业所承担的内外部管线建设、改造,根据所在区域、合计的管线长度及所采用的特殊施工工艺,分类控制联合施工验收的工期。
位于新区、产业园区等非人口密集区域的,类型2、3的管线长度<100m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长度≥100m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型4的管线长度<100m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长度≥100m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位于新区、产业园区等非人口密集区域以外的,受作业面限制、交通管制、防尘降噪等外部降效因素影响,具体工期根据施工受到影响的程度,由电水气企业与用户约定。
采用顶管等复杂工艺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出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由电水气企业及时告知用户,为处理特殊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施工验收的时间。
同步开通:1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企业提出申请至完成开通,除特殊情形外,各类型全流程办理时间如下表:
属于“三零”服务范围免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小型外部管线,办理时间相应扣除并联审批的7个工作日。
(四)优化窗口服务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电水气企业,在政务服务中心现有电水气业务办理窗口的基础上,通过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为用户提供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材料接收、申请受理、协调联络、咨询解答、指导填写等服务。同时,指导电水气企业选择并公布一批可以提供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服务的营业网点,并在相应网点公开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
(五)整合线上功能
推动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联合申请服务。各电水气企业按照联合办理要求,调整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的申请功能,同时配备负责申请表接收和内容核对的线上客服。用户可以自行选择线上申请的申报入口,各电水气企业线上客服最后处理申请的人员承担首接责任。完善线上服务端的信息反馈和公开功能,实现全流程办理信息化、无纸化。联合办理各环节的进程和结果通过线上反馈用户,方便用户跟踪查询。
(六)规范服务收费
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中的收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七)建立协同机制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各联合办理营业网点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保障和提升联合办理服务效能。各电水气企业分别指定服务专员,负责企业内部协调联络、与用户就后续环节中的具体事宜进行服务对接。
(八)明确工作责任
有关部门和电水气企业要共同推进城市规划与电水气规划深度融合,以需求为导向,适度超前安排电水气管网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规划和建设,缩短接入距离和办理时间,并参照本实施意见中有关电水气企业联合办理的内部流程和办理时间要求,提高沿公路、城市道路敷设的公共管网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效率。
电水气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所承担管线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覆土前的管线测量、数据汇交、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和后期维护等工作。
(九)加强指导监督
各地要高度重视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改革。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电水气等公共服务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电水气等公共服务业务并联办理推进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通报、专题会商等方式,协同推进电水气等公共服务业务联合办理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优化服务机制、联通业务系统,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过程监控、超时预警、服务评价等监督机制,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十)形成长效机制
各地公共服务业务联合办理的适用范围可以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将联合办理的范围扩展到公共供暖服务,并以推进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为契机,将纾困解难措施转化为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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