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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的通知
国能发核电规〔2022〕60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2年6月30日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编制和实施工作,包括为获取《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资格所必须接受的培训,以及获取执照后进行的再培训等。其他类型民用核动力厂参照执行。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培训大纲编制和实施工作。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编制培训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大纲格式与内容
培训大纲应包括培训职责、培训路径、培训内容、培训与考核方式、培训等效、教员资格、选拔与淘汰等章节。
培训大纲应明确核电厂组织机构中与操纵人员培训工作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具体职责。
核电厂操纵人员原则上应依次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现场操作员培训、操纵员培训、主控室操纵员岗前培训、高级操纵员培训和值长培训等。完成上一阶段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其中,操纵员核电基础理论、系统与运行培训可提前开展。
培训大纲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内容兼顾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注重安全文化素养和行为规范的培育。核电厂应结合本电厂技术特点和运行管理要求,在培训大纲中明确各项培训具体内容、课程清单和学时,不得低于本规范第三章有关要求。课程清单应覆盖所有培训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以及培训和考核方式等。
核电厂应按照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要求,在培训大纲中明确每门课程的培训与考核方式及合格标准。
教员应熟悉操纵人员培训的相关教学技术内容,熟练使用相关培训设施,并熟悉不同教学环境下的教学和考核技能。教员资格如下:(一)理论培训教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相关授课经验;(二)岗前培训教员应具有相应岗位授权;(三)新任模拟机教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或曾经持有本核电厂相应级别执照(或具备资审委认定的资格);2.持有或曾经持有其他核电厂相应级别执照(或具备资审委认定的资格),并完成模拟机教学相关的差异性培训。
为保证操纵人员培训质量,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培训大纲应明确操纵人员培训的选拔和淘汰机制。在培训开始前,运用心理测试、能力素质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拟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选拔;培训过程中,对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应予以补考或重新培训。取得操纵人员执照后,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操纵人员岗位授权。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学时
基本安全培训目标是培养学员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以获得独立进入核电厂实物保护区资格。培训内容包括核安全、工业安全、应急管理、辐射防护等,由通用和个性化两部分组成,不少于4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下同)。通用部分培训内容见附件1,不少于32学时;个性化部分与本电厂机组特点有关,由核电厂制定培训内容,如本核电厂的实物控制区、辐射防护区、消防响应行动等,不少于8学时。
现场操作员培训目标是掌握核岛、常规岛、电气和外围等现场系统设备标识、位置、功能、安全风险和自我防护要求,具备独立负责现场巡检、设备操作和异常处理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现场系统原理和现场操作员岗前培训,见附件2。
(一)现场系统原理。包括核电厂现场一回路、二回路、电气、仪控、废物处理、通风、消防及其他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原理、运行工况、操作和控制方法、故障分析等。培训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二)现场操作员岗前培训。学员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运行值班,在授权人员监护下学习、观摩和操作。岗前培训的工作岗位应覆盖核岛、常规岛、电气、外围等所有现场操作员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17个月。
操纵员培训目标是掌握理论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具备在主控室操作核电厂控制系统工作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核电基础理论培训、系统与运行培训和模拟机培训,见附件3。参加操纵员执照考核前应完成操纵员培训。
(一)核电基础理论培训。包括反应堆物理、热工水力学、核电厂辐射防护、核电厂材料、核电厂水化学、核电厂通用机械设备、核电厂电气原理与设备以及核电厂仪表与控制等,培训学时不少于360学时。
(二)系统与运行培训。包括核电厂系统、运行技术规格书、核安全分析、严重事故管理等,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三)模拟机培训。在全范围模拟机上进行培训,培养学员在核电厂各种运行条件下的全面工作能力。操纵员模拟机培训一般分为正常运行工况、预计运行事件工况、事故工况和综合场景练习等,培训学时不少于400学时。在培训场景设置上,应将机组上经常遇到的操作、故障和概率较高的事故作为培训重点,灵活设置场景和初始事件,训练学员的应变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培养学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育核安全文化,提高团队工作能力。
为提高培训效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员在开展模拟机培训前或过程中,可由操纵人员监督和指导,在主控室内开展工作见习。主要内容包括操纵员岗位职责、人员绩效、核电厂状态和参数监视、程序使用、运行值班管理和主控室重大操作(如机组临界、汽机冲转和并网)观摩等。
主控室操纵员岗前培训是指通过操纵员执照考核后,获得操纵员岗位授权前,在授权人员监护下,在主控室操纵员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培训。培训目标是获得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培训内容应覆盖主控室所有操纵员工作岗位(如核岛操纵员、常规岛操纵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新建核电厂不具备条件的,应至少参与6个月的调试运行值班。
高级操纵员培训目标是在巩固提高操纵员能力基础上,进一步掌握保守决策、核应急管理、运行期望等方面的知识,具备操纵和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高级理论培训和模拟机培训,见附件4。参加高级操纵员执照考核前应完成高级操纵员培训。
(一)高级理论培训。在操纵员理论培训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核安全法规、运行技术规格书、瞬态和事故分析、应急响应、堆芯损坏缓解、运行期望和涉网管理等方面知识,培训学时不少于80学时。
(二)模拟机培训。在操纵员模拟机培训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学员在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下的全面工作能力,以多重和复杂故障的综合场景训练为主,侧重培养学员的运行协调、沟通和指挥能力以及调动各方资源协同运作的管理能力。培训学时不少于80学时。
值长岗前培训是指拟申请值长岗位授权的高级操纵员,在授权人员监督下,在值长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培训。培训目标是全面掌握运行值执行工作任务所需的技术知识,具备良好的领导力、合理的判断力及安全保守的运行理念等。值长岗前培训应在获得值长岗位授权前完成,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培训,见附件5,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操纵人员担任的隔离经理、机组长等岗前培训要求,应参照本规范,在培训大纲中予以明确。
再培训是指操纵人员获取执照后,在执照有效期内进行的培训。培训目标是持续保持和提升操纵人员的岗位工作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再培训、理论再培训和模拟机再培训,见附件6。培训重点为非经常操作的任务或事故工况,也包括应即时开展的培训,如专项技能、经验反馈、设计变更、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法规要求变更等。
(一)基本安全再培训。复习和强化基本安全培训初训内容,学习内外部经验反馈,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12学时。
(二)理论再培训。强化重要基础理论和运行规程知识,深入学习内外部经验反馈,掌握最近或即将进行的核电厂设计和程序变更。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其中反应堆物理及热工水力4学时,内外部经验反馈4学时,设计和程序变更及其它8学时。
(三)模拟机再培训。强化模拟机培训初训内容,以综合场景训练为主,侧重多重和复杂故障的练习,加强预防人因失误培训,强化操纵人员基本功及人员绩效的提升,提高个人和团队处理复杂工况的能力。各核电厂应结合机组特点,按照事件/事故发生频率和重要程度,在培训大纲中明确事件/事故工况培训清单和培训频次。原则上在执照有效期内应对本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所列出的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进行不少于两次模拟机再培训,并针对内、外部经验反馈事件及时开展模拟机培训。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80学时。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方式
基本安全培训可采用课堂教学、线上教学、模拟演练等方式开展,可采用线上答题、线下笔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现场系统原理、核电基础理论、系统与运行、高级理论等理论培训与再培训应采用课堂培训的方式开展,并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核。试题应覆盖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成绩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模拟机培训采用课堂培训与实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采用实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合格。
岗前培训采用在授权人员监护下,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观摩、操作或指挥的方式进行。可采用口试、实操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五章 培训大纲审查与升版
培训大纲在生效前应报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生效后如内容有较大变动需重新报审。
新建核电厂受人员配备、工程进展等客观因素制约,培训大纲与本规范要求不完全相符的,应说明原因及措施,具备条件后及时升版培训大纲。
核电厂应通过对学员考试、人员绩效、电厂业绩、经验反馈等方面的分析,对培训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价和反馈,以持续提高培训质量。
第六章 附则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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