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规模12.47GW!青海省能源局印发《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经研究全省资源分布和新能源并网消纳条件,特制定《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
一、存量项目的调整优化
《2021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中,青海龙投盈信大柴旦2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青海尚能大柴旦2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海汇贵德3.8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青海新海时海晏1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因未按期开工建设,已由原核准(备案)机关予以废止,特调整出《2021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
《2021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中,取消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开发试点县规模要求,各地要按照“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要求持续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
二、2022年新能源建设计划
2022年开工新能源项目共5类、38个,规模合计1455.8万千瓦,分别是国家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清洁取暖配套新能源项目、“揭榜挂帅”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配套新能源项目、国家能源领域增量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推进新能源项目、普通市场化并网项目。
(一)统筹推进保障性并网项目
一是加快实施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要求,在实施第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的同时,开工建设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项目业主签订项目利用率承诺书后,在落实不涉及生态红线、就近就网就负荷消纳、依托已有输配电线路等要素基础上,开工建设项目7个、新能源规模700万千瓦。建设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2022年全面开工,2024年底前建成。
二是重点支持清洁取暖配套新能源项目。加快落实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海西州、共和县、同德县、贵南县、河南县等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助力高标准创建“洁净青海”。统筹考虑清洁取暖改造新增用电负荷和用电量,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有序安排配套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项目5个、新能源规模 100万千瓦。项目2022年全面开工,履行清洁取暖建设承诺后适时并网。项目可不配套储能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清洁取暖示范建设任务。
三是试点推进“揭榜挂帅”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配套新能源项目。为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储能技术研究和产业创新,加快打造国家储能发展先行示范区,开工建设“揭榜挂帅”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配套新能源项目10个、合计新能源427万千瓦。项目建设年限为2022年至2023年,2022年全面开工、2023年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项目建设以推动多元化技术开发示范应用为目的,其中压缩空气储能和制氢示范项目配套的新能源项目,电网公司收购电量按照“揭榜挂帅”项目业主申报承诺履行,配套的新能源项目和储能项目需同步投产。严禁只建设风光项目,配套储能项目不投产。
(二)有序实施市场化项目
一是创新推进增量混改新能源项目。为推动形成我省新能源领域国企和民企合作新模式,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增量混改实施路径,按照国家关于做好新能源领域增量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部署,结合项目用地、接网消纳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试点推进增量混改新能源项目建设,开工建设项目4个、合计40万千瓦,项目建设年限为2022年至2025年,2022年全面开工、2025年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
二是有序安排普通市场化并网项目。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市场化并网项目管理的要求,坚持“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做好各市(州)州核准(备案)市场化项目善后管理工作,优先消化的市场化并网项目,重点支持前期工作成熟项目。结合各市(州)并网消纳条件,开工建设项目12个、新能源188.8万千瓦,项目建设年限为2022年至2023年,2022年全面开工、2023年底前建成。35千伏以内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配置储能设施,其余新能源项目需配置15%、2小时储能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各投资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开发建设主体责任,抓紧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地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电力、文物等部门的协调力度,协同青海油田公司解决项目压覆矿等问题,督促投资企业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要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各项措施,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要规范简化一体化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按照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开展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核准(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未如期备案、开工建设或投产发电的项目,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三)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并网、投运进行全过程调度,持续抓好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工作。要强化落实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要实时监测项目进度,定期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成并网后,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四)切实做好并网保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按照“能并尽并”的原则,保障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能源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确保项目及时并网发挥效益。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可由发电企业充分论证后,按独建自用或合建共用形式建设。
(五)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需求周期、调峰措施运行周期不得低于新能源全寿命周期。运行期内若用电负荷减少或中断,新能源项目业主需重新引进用电负荷;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需建设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实施方案水平。无法完成上述要求的项目,省级、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将根据电网公司监测数据,按照负荷与调峰能力变动情况,对配套新能源规模同步等比例退坡或解列。
附件: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项目计划表
青海省能源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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