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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1-05-29 10:01:14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园区及时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应在2021年7月底前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后分步实施。

各园区要按照“一园一策”的要求,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主导产业,科学设置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业发展布局,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化工企业集聚入园,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打造一批深耕细分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国内外竞争话语权的示范标杆企业。

项目准入方面,通知要求3大类化工项目要限制:限制园区内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

针对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知提出,抓住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机遇期,因地制宜制定“关停、转型、搬迁、升级”产业政策,限期推进现有企业迁建入园。

通知强调,有化学合成反应的新建化工项目需进入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安全风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根据通知,严格落实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限制发展的县域在经认定的化工园区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化工工艺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项目所在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类(一般风险)或D类(低风险)。

通知还要求,浙江省八大水系苕溪、钱塘江、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中上游地区,以及排水进入太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扩大化工园区范围;已设立的化工园区,主要用于辖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集聚提升和搬迁改造,技改迁建化工项目和确有必要建设的新建化工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调剂平衡来源需在所在县域化工行业内解决。

通知还对完善配套设施、规范扩园工作、加强常态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悉,2020年12月浙江省公布了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结果,合格园区49家,培育园区3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

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材料〔2021〕77号


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提升改造和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52家认定园区实际,现将加快推进我省化工园区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提升改造。各地要督促园区及时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并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全省化工园区(集聚区)数字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57号)要求,统筹推进园区智慧化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数字化平台对接化工产业大脑,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化工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水平,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强化工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引导企业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各园区要按照“一园一策”的要求,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主导产业,科学设置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业发展布局,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化工企业集聚入园,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打造一批深耕细分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国内外竞争话语权的示范标杆企业。要逐条对照《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和32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找出问题和差距,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逐项落实整改部门,同时及时修改完善园区的化工发展规划。各园区应在2021年7月底前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后分步实施。

二、严格项目准入。各地要严格按照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化工项目入园标准,建立入园项目准入评审制度,遵循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耦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引进符合本地特色的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使用高效节能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动工艺革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物区内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园区内产业的集约集聚、循环高效、能源梯级利用最大化。原则上限制园区内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要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同时抓住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机遇期,因地制宜制定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转型、搬迁、升级”产业政策,限期推进现有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建入园。有化学合成反应的新建化工项目需进入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安全风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三、加强安全整治提升。各地要督促园区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严格落实安全准入要求,不断提升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严格落实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督促限制发展的县域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浙江省安委会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限制发展的县域在经认定的化工园区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其建设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化工工艺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项目所在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类(一般风险)或D类(低风险)。严把项目安全审查关,园区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涉及上述5类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必须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四、加强环境管理。各地要督促园区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环境准入关,持续提升园区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化工企业污染排放许可机制,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开展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绘制环境风险地图,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互通,鼓励对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雨水排放口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引导化工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涉VOCs排放的应增设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探索建立园区臭气异味溯源监测体系。鼓励建设满足化工废水处置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园区配套危废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行;深化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回头看”检查,提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质效,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长效运维管理机制,积极构建园区内水污染物多级环境防控体系,结合园区企业特征污染物、水质指纹库,实施污染溯源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排查、管控和治理,建立并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测制度,坚决遏制污染加重或扩散趋势。

五、完善配套设施。各地要督促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没有条件实行物理隔离的,要建设电子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包括园区内的双电源供电、道路、公用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医院、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初期雨水收集、雨污分流、明管明沟等改造,原则上所有园区要建设园区级初期雨水池、应急池和应急闸门,补建配套设施的,要提供具体建设计划和时间表。加快推进化工园区专用配套停车场地建设,到2021年底前,实现与停车需求基本匹配。

六、规范扩园工作。经认定后的园区四至范围,不得随意修改、突破,对因发展需要确需扩大和调整范围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同时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类或D类,扩区的面积在500亩以上并原则上与现认定园区地理位置接攘,经园区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后,根据《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重新申报认定。我省八大水系苕溪、钱塘江、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中上游地区,以及排水进入太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扩大化工园区范围,已设立的化工园区,主要用于辖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集聚提升和搬迁改造,技改迁建化工项目和确有必要建设的新建化工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调剂平衡来源需在所在县域化工行业内解决。

七、加强常态化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化工园区提升改造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常态化管理,抓好各项措施落地,防止安全和生态环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园区整治提升和规范管理工作的交叉走访、监督落实,定期对园区整治提升工作开展综合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园区,综合运用通报、谈话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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