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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某建材贸易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时间:2021-07-14 10:03:39 来源: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2021年7月8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制研究会、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在雅安市组织召开了省生态环境系统第四期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本次选取的主题为“某建材贸易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现将案情剖析公布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2日,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夜间突击检查发现某建材贸易公司的砂石加工厂外围挡墙上有两根管道从厂区内接入汉源湖。其中一根为取水管道,另一根管道疑似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对该暗管进行了现场破拆并取样,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超标。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XX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调查处理,对该案直接责任人林某作出行政拘留XX日的行政处罚。

二、对执法单位的启示

过去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比较明显,而现在往往利用看似合法的其他管道来排放污染物,增加了生态环境部门的侦查难度。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生态环境部门不仅要收集涉事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证据,还需收集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其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涉事单位不会主动承认有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必须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询问并与收集的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涉事单位存在主观故意。

三、对企业的启示

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非常大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和干扰。此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会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努力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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