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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个依托全国跨区电能输送通道、区域内跨省输电通道及省内主网架,全球规模最大、运行最复杂的的“电能保障体系”。这个多层次体系有力保障了我国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东部、中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如何确保这种多层次体系的稳定、可持续的关系,对我国西电东送、北电南送至关重要。
一、重视利益享受者与弊端承受者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电能保障体系中,无论是点对网、点对点的跨区输电通道,都是针对特定区域、特定省份提供“定制化服务”,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特征。一方面,东部、中部电能消费大省无一例外均需要大量的省外、区外受入电量支撑;另一方面,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却留在了电能输出省份。
跨区跨省送电情况下的电能与温室气体排放,就如同一个事物的“利”与“弊”,尽管矛盾、冲突,但又是“同根同源”的特点。当利与弊作用于同一个客体上时,即当这一事物的利益享受者、弊端承受者都是同一客体时,该客体将有内在动力作出“趋利避害”“增利减害”的决定与选择。
当利于弊分别作用于不同客体上时,即当这一事物的利益享受者与弊端承受者分别是不同客体时,两者之间的关系会严重影响这一事物能否可持续、长期存在。当享受利益的客体长期不能真正补偿或抵消弊端承受者的损失时,或是原有的补偿、抵消措施不能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时,会打破两者之间的平衡发展关系,会产生一系列新矛盾。
避免此类问题的思路,就是通过机制、规则的作用,在利益享受者与弊端承受者之间建立紧密的荣辱与共的协同发展关系。
二、省际间“电-碳协同发展体”
我国跨区跨省送电的情况,就属于利益享受者(电能输入省份)与弊端承受者(电能输出省份)分离的情况。电能输出省份在保障输入省份用电需求的同时,还在以增加自身二氧化碳和温室气体排放为代价支持输入省份的减排工作。为确保电能输出省份和输入省份之间建立可持续、共同发展的关系,笔者认为,电能输出省份与输入省份应建立紧密的省际间“电-碳协同发展体”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电气化程度不断提高,电能在终端用能占比不断提高,这个全球最大的电能保障体系也是我国东西省份的“电-碳协同发展体”的主要承载体。
通过以上分析,可将“电-碳协同发展体”作如下定义:
“电-碳协同发展体”是指不同省份基于电能供给活动以及与之伴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建立起来的利益攸关集体,在该集体中的各省份在谋求本地利益、开展本地“双碳”工作的时候,应兼顾其他相关省份的利益与诉求,在电能输出省与输入省之间构建起满足生态文明发展要求、体现公平正义和市场规律的电能保障关系与“双碳”目标协调实施机制,推动更大范围的区域性、全国性电能保障与“双碳”目标的实现。
1.电-碳协同发展体的特点
特点1:地理空间分离。二氧化碳排放与电能供给的影响具有地理空间分离的特点,造成电能供应与碳排放主客体分离。电能供给主要满足输入省份的用电需求,这些省份在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是主要获益方。与电能输出省份承担了发电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取得部分经济利益,但在生态环境方面是主要受损方。
特点2:持续时间不同。经济社会须臾不能离开电能,且电能尚不能大规模、长期储存,因此电能供给对于电能输入省份都是“即来即用”瞬时平衡的,具有短时长特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累积效应,自然状态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影响可以延续数十年,是一个长周期过程。
特点3:经济特性不同。跨区跨省电能输送的经济特性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计划和地方政府主导形成,消纳方案和分配比例由国家批准,属于长期、非竞争性交易,例如,葛洲坝、二滩、三峡电能消纳等;第二类是历史形成或多年固化形成,消纳分配比例长期固化,也属于长期、非竞争性交易,例如,华北地区京津唐送河北南网等;第三类基于市场方式形成,主要是购售各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各级电力市场交易机构组织的年度、季度、月度以及临时交易等,主要方式包括协商、集中竞价等。电能输出省份的碳排放相关的经济特性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非市场化经济特性,包括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降低供电煤耗、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强排放监管等措施,以降低发电相关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总量;第二类是市场化经济特性,主要是利用碳交易市场机制,2021年1月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021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纳入、总排放规模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跨区跨省电能输送是用电需求引导型活动,兼具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双轨”特性;电能输出省的碳排放,当前尚未与相关电能输入省建立有效补偿机制,而碳市场是政策驱动型,碳市场需求来源于政策强制性要求。因此,电-碳经济特性上述差异,将造成“电-碳命运共同体”在实际运行和发展中将面临一系列的规则、标准协同与融合。
三、电能输入省与输出省协同发力
一些电能输入省份在其“双碳”战略中提出,减少本地煤电装机,提高跨省跨区来电规模,减少本地碳排放强度和总量。这条措施成立存在一个前提,即不能将其跨省跨区来电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责任转嫁给其他地方。这也是一个“发展伦理”问题。否则,电能输入省份也有责任对由其跨区跨省受入电量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抵消或中和。对于国家降碳减污工作整体而言,这种排放转嫁是没有任何正面意义的。这要求我国在能源电力领域实现“双碳”目标要坚持“全国 一盘棋”,能源电力外送地与受入地应协同发力。
一方面,只有在受端省份对跨省跨区电量需求降低后,送端省份才能有效实现降量减碳;另一方面,送端省份需要加快加大外送电源中配套风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占比,主动提高外送电量的清洁化水平,实现对煤电的清洁替代。受端省份主要从产业结构调整、能效节能、分布式能源和本地电能保障等方面发力。送端省份主要从可再生能源开发、储能与灵活性资源建设、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等方面发力,提高送端发电的清洁能源电量占比。这些工作不仅需要技术创新、市场力量,更需要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与突破,对利益与责任进行重新划分,任重道远。
对于东部沿海省份加大海上风电、加快核电项目建设、促进分布式能源发展,可以有效缓解对省外、区域外来电的依赖程度。但是,核电项目选址严格、建设周期长;海上风电开发涉及军事、海事等方面,受海况、天气影响大,施工窗口期短,施工船机等资源紧缺。笔者认为,东部沿海省份可将核电和海上风电可作为长期选择(“十五五”以后其作用可以逐渐显现),近中期应加强分布式能源和能源电力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降低用电需求增速和规模,提高科学用能、合理用能、绿色用能水平。
3.小结
从能源资源与经济发展逆向分布的国情、西电东送、北电南送的能源电力供给格局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性看,我国几乎没有一个省份(西藏除外)可以在实现“双碳”目标上具备单打独斗的实力和基础,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东西部区域“电-碳协同发展体”理念,协同发力。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的“双碳”战略应该突出以下方面:
一是应该将受端省份与送端省份在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供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东西部地区都需要绿水蓝天。
二是应该尽快提高跨区跨省输电体系清洁电能输送能力。加快建立适应“双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技术体系,建立适应东西部“电-碳协同发展体”要求的全国电力市场,提高这个体系的传输利用效率、市场交易效率,充分发挥该供应体系对送受两端地区的降碳减污工作的支撑服务作用。
三是应该建立起体现公平、正义、平衡的东西部降碳减污协同工作机制和碳排放消除责任。建立适应东西部“电-碳协同发展体”要求的碳交易市场。仅仅是电价上对西部进行补偿是不够的,应该从产业、科技、人才和先进管理、治理理念和能力等多方面,加快东部区域对西部的“反哺”,避免西部区域为“资源诅咒”所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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