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增12.2GW风电保障性规模
海上风电观察获悉,8月5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 《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提出全省新增风电规模为12.2GW,全部用于无补贴风电项目建设,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
9月16日,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正式向外发布《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保障性风电总规模确定为12.2GW。
方案指出,全部为无补贴保障性规模,按规定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煤电关停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风电项目不受本次新增总规模限制。申请关停煤电机组的项目业主2021年及以后在省内实际煤电关停容量建设等容量风电项目。
项目分解到沈阳市150万千瓦、大连市120万千瓦、鞍山市100万千瓦、锦州市50万千瓦、营口市150万千瓦、阜新市200万千瓦、铁岭市150万千瓦、朝阳市200万千瓦、葫芦岛市100万千瓦。
基本要求包括:1、坚持市场化、公平公正原则;2、申报单位以单已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主体的控股方需具备项目开发能力和经验,资金实力满足申报容量的投资要求;3、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申报单位:1)在省内拥有调峰调频能力;2)承诺配套占风电装机规模10%以上的储能设施;3)具备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条件。4、为保持政策连续性,项目年度保障利用小时发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超出部分延续《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号)政策执行。
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包括:选出项目业主上报省发改委,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公布项目业主及规模,项目业主完成前期手续等并满足土地环保等要求,新增风电项目单体风场规模至少15万千瓦。有关市可分两次上报优选名单。2个月内报第一批,6个月后报第二批。省发改委分两批引发风电项目建设计划。对于纳入第一批建设计划的项目,须在2022年9月底前取得开工前必要手续,2022年底前形成实物投资,2023年底前建成。对于纳入第二批建设计划的项目,须在2023年3月底 前取得开工前必要手续,2023年6月底前形成实物投资,2024年底前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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