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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时间:2022-02-10 13:01: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1月27日

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在机组检修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损失巨大、教训惨痛。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提升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和改进水电站和其他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监管全覆盖,确保“四个安全”理念落实到基层,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协同配合。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的要求,联合开展督导核查,共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底线思维,以工作基础差、安全意识弱的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检修安全管理为重点领域,对企业存在的安全意识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整治。

(三)坚持全面覆盖。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摸排发电企业情况,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实现监督管理全面覆盖,加强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不留盲区死角。

三、重点排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贯彻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运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运转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教训吸取和追责问责情况。

(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实情况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季会周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运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风险预控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涉及周围非生产区的风险隐患与地方相关单位协调联动情况;风险隐患台账建立管理情况。

(三)检修运维安全管理和技术监督情况

作业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审查和实施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情况,特别是留足安全裕度情况;作业现场监护规程制度执行情况;“两票三制”执行情况;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尤其是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封闭空间等危险作业以及三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情况;外包项目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情况;外包作业队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三违”行为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查处情况;水工金属结构等设备(含临时设备)采购质量控制、日常维护等情况;技术监督体系运行情况,技术监督力量配备情况,技术监督标准执行情况;水电站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四)大坝安全管理情况

大坝安全注册备案申请及时性情况;大坝安全注册、定检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监测数据分析及报送情况;坝高10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的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大坝工程缺陷隐患治理情况;大坝安全检查规程编制及日常巡视检查、特殊情况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详查情况。

(五)防汛管理情况

防汛管理制度编制发布情况;防汛组织机构及人员、装备物资、抢险队伍等保障情况;防汛相关预案编制情况,包括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报批情况;洪水预报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情况;防汛重点部位、设备检查情况,特别是闸门及启闭机性能、泄洪及放空建筑物安全状况、应急电源可靠性、重大关键设备防误操作措施落实等的检查情况;防范水淹厂房安全检查开展情况及问题闭环整改情况;水电站淹没范围综合分析情况;往年汛前、汛中、汛后安全检查开展情况及其发现问题的闭环整改情况,以及防汛总结开展情况、防汛值班情况、汛情信息报送及获取情况。

(六)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完善情况,特别是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演练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车辆、材料、工具、通讯设施等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定期检测和维护情况;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统计报告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重要时段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具体如下。

(一)摸底阶段(方案印发之日—2月底)

1.摸清家底。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至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各电力企业,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情况,摸清家底,实施清单化管理,2月28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情况,与派出机构共享信息。

2.明确重点。派出机构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强与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根据电力管理部门摸底情况,系统梳理辖区内小散远发电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小、监管困难、安全工作要求传达落实不畅通、企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等因素,建立小散远发电企业清单,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并与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共享信息。

(二)水电站自查督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3月底)

1.水电企业自查。各水电企业要立即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系统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及时制定落实整治措施,于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

2.水电站现场督查。3月,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开展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于3月31日前汇总督查情况和问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水电站开展现场抽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水电站总数量的20%。各派出机构于3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和问题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视情况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检查。大坝中心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小散远发电企业自查督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5月底)

1.小散远发电企业自查。按照派出机构确定的小散远发电企业清单,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自查,并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

2.小散远发电企业督导检查。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于5月31日前汇总督查情况和问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小散远发电企业总数量的20%。各派出机构于5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和问题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视情况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检查。

(四)督导总结(3月—6月)

各电力企业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针对问题清单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国家能源局会同派出机构和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现场督查、抽查结果,分析梳理发现的问题,督促闭环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自查和整改要求,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细化检查内容和方式,开展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和监管执法。

(二)巩固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电力企业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消除堵塞盲区漏洞,完善规程制度、拧紧责任链条,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打通信息共享堵点,动态更新辖区企业名录,及时掌握家底,充分发挥地方安委会等平台机制作用,推进实现平台机制省市县全覆盖,以机制保证全方位监管。

(三)落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针对工作基础差、安全意识弱的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重点施策,监督管理与服务并举,切实增强责任落实的穿透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非现场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有效监控,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以技术进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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