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执行
近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并附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电量奖励标准,详情如下:
关于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消费压减,做好与电力现货市场有关政策的衔接,持续推进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现就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
继续执行《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85号)有关政策,2021年12月-2022年2月因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执行的,执行期限延至2024年3月。
二、执行方式
企业申请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用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计量立户结算,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一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一)做好与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2022年2月底前实现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独立立户计量结算的用户,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余用电量继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因影响基本电费等电价政策执行,暂不具备分户条件的用户,可选择整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或整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中,选择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需2月底前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协议,3月1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一代理购电,执行正常电网代理购电价格;选择整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不再单独计量结算,执行市场交易价格及规则。
(二)做好存量项目的政策落实。已参与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的项目,继续执行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政策解读,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
三、工作要求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拟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用户进行公示,并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省能源局将定期汇总,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附件:1.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电量奖励标准.docx
2.关于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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