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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成都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下称《工作方案》),计划到2025年,建成不少于30个近零碳排放园区、工业企业、公共机构、景区,不少于30个近零碳排放社区,实现区(市)县全覆盖。
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化低碳省份试点、积极探索近零碳排放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设50个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以来,我国各地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大规模展开。
目前,我国已有厦门市东坪山片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区、珠海市万山镇近零碳排放区、武汉中法生态示范城等已开展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为其他地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提升低碳发展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有专家表示,完成50个示范工程的目标不算难事,但当前近零碳排放区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标准体系,发展仍存“误区”。
降碳评价标准各不相同
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措施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的创新实践,实现该区域内碳排放快速降低并逐步趋近零的综合性示范工程。其中包含园区、工业区、社区等多种试点区域。
“实际上,所谓近零碳排放区并不是指严格要求实现近零碳排放或零碳排放,一些建筑区、工业区、城市密度较大的园区实现零碳排放难度非常大,所以近零碳排放区常以区域内能耗下降或碳排放量稳步下降为目标。”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生态市政院副总工程师魏保军说。
但怎样算快速下降?下降多少算达标?目前各地评判标准不尽相同。
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发改委此前发布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指引(试行)》,设定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主要指标为既有区域碳排放总量较2020年下降30%以上,区域人均碳排放量小于3.5吨/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大于等于5%。
而《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申报创建指标体系》则明确,创建期满后,实践区碳排放强度应低于全市同类区域的平均水平,或较创建期下降20%以上;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同类区域的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期的50%以上,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达到20%以上。
除近零碳排放区评判标准不一外,试点界定范围也不相同。此次成都发布的《工作方案》规定,近零碳排放区试点范围包括园区、工业企业、社区、公共机构、景区等,而《湖北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则以城镇、园区、社区、校园、商业等试点区域为突破口,不包含公共机构与景区等地。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的遴选及建设仍面临概念不清、遴选指标缺失、建设路径不完善等普遍性问题,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将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等同于低碳发展试点的“误区”。
影响节能降碳技术发展
“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失统一的近零碳排放区国家标准体系。”魏保军表示,从已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来看,由于缺失统一的近零碳排放区国家标准体系,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低碳发展基础不同,资源禀赋各异,因此所选择的实施对象、建设目标和实现路径也大不相同。
目前,近零碳排放区覆盖试点类别多,不同类别示范区标准制定各有区分。如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以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下降为主要评判标准;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则以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下降为主要评判标准。
不同试点类别、不同城市使用的节能技术差异也很大。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各近零碳排放区节能降碳强度不等,所用降碳技术良莠不齐,降碳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若没有统一的近零碳排放区国家标准体系规范引领,降碳效果明显、能耗水平低的先进技术或被逐渐淹没,得不到广泛推广,而那些成本低但节能效果一般,甚至全生命周期内并不节能的技术则可能大行其道。
对此,魏保军表示,目前近零碳排放区国家标准体系尚未出台,部分地区近零碳排放区建设也没有完善的建设导则与整体规划方案。当前近零碳排放试点示范项目尚处试行阶段,积累经验有限,建立近零碳排放区国家标准体系非常有必要,其可以指导各类试点示范区实现碳排放稳步下降,也可以增加生态环境、工信、住建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筹,加快示范工程的建设与示范效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副所长庄贵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国家层面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没有涉及近零碳排放区的相关内容,全国层面尚未对近零碳排放区建设工作作统一部署,建议依据地方先行先试经验,将近零碳排放区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尽快提上日程。
国家标准体系制定要因地制宜
那么,如何构建一套相对完善,且适用于各类近零碳排放区的国家标准体系?
魏保军建议,要针对不同地区的能源消费结构与碳排放特点,在综合考虑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与工业结构等基础上,各省市可根据本地试点项目所选技术及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评价标准与建设指南。“由于各个地方气候及资源条件、城市发展阶段、居民收入水平等本身就存在差异,近零碳排放的标准不适宜采用完全一样的指标数据,否则也会出现不公平现象。因此,在制定近零碳排放区国家标准体系时,更需要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魏保军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完善近零碳排放区的相关顶层设计,最好从体制机制入手,打破不利于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壁垒,比如接入电网问题、能源灵活交易问题等。“另外,在标准体系的设计上,应为跨领域技术集成提供政策支持,为研发及设备生产企业留出利润空间,为新节能降碳技术用户提供适当补贴。”
此外,详尽的碳数据是推进近零碳排放区发展的基础。对此,庄贵阳建议,下一步还应建立准确、详尽、科学的碳数据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为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遴选和评价考核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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