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风电建设管理:严禁未批、违规建设,未批先建的不得启动验收、并网发电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6月1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指出,风电项目宏观选址应不在禁止开发的区域内,应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一级保护林地、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候鸟栖息地、重要鸟类聚集区、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区、宗教敏感区、民俗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微观选址风电机组布置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噪声与光影达标要求。
同时,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含上述测风方案),测风塔选址应具有代表性。原则上,按照半径不超过3公里设立测风塔,测风塔高度不应低于100米,有效测风期不低于1年,拟开发集中上网风电项目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应在1800小时以上。
《通知》还强调,严禁未批先建和违规建设,凡未批先建的,电网企业不得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严禁风电开发企业违规进行股权变更,项目建成投产前违规转让项目核准文件及相关权益、违规变更股权、涉嫌倒卖项目的,终止交易双方及其股东在川风电开发资格。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规〔2022〕2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任务新要求,科学有序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范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加快建设国家批准实施的凉山州风电基地,因地制宜开发盆周山地等其他区域风能资源,培育风力发电新增长点,推动全省风电行业科学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做优做强清洁能源优势产业,建设世界级优质清洁能源基地。
二、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风能资源和建设条件、电力消纳、送出条件,科学有序推进风能资源较好、有送出条件,以及能就近消纳的风电项目优先开发。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风能资源,同时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做到最大程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破坏,最大限度地恢复。
规模开发,多能互补。坚持规模化、基地化、集约化。利用水电站互补调节和其通道送出,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
效率为本,创新发展。鼓励开发技术、运营模式和管理体制创新,降低风电开发成本;积极支持新型风电机组研发,探索低风速、高原低密度风能资源开发。
三、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一)项目选址。风电项目宏观选址应不在禁止开发的区域内,应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一级保护林地、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候鸟栖息地、重要鸟类聚集区、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区、宗教敏感区、民俗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微观选址风电机组布置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噪声与光影达标要求。
(二)测风申报。具备风电开发条件的地区,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向省能源局提出测风申请并报送测风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测风工作。委托编制测风方案并实施测风的,在申请测风时同步提交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并明确测风塔安装、维护等相关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所获取的风能资源资料不得对外发布,统一交由政府相关部门,纳入全省风能资源数据库。测风协议不得约定除测风外其他前期工作委托事项。
(三)资源评估。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含上述测风方案),测风塔选址应具有代表性。原则上,按照半径不超过3公里设立测风塔,测风塔高度不应低于100米,有效测风期不低于1年,拟开发集中上网风电项目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应在1800小时以上。
(四)实施方案。经测风后具备风电开发条件的地区,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摸清本地区风能资源情况和宏观选址边界条件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单位,科学编制本地区风能资源开发实施方案,并报省能源局审查。实施方案应明确风电开发目标、布局、规模、建设时序、开发模式,分析项目所在地电力消纳能力、电网接入条件和送出能力,明确风电项目电网接入方案(水库电站、集中式接入电网、分散式接入电网)。送出条件将作为实施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五)项目法人优选。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地方政府根据《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规〔2021〕181号)第三条规定,通过市场化原则开展风电开发企业优选,提出优选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并向省政府报备;涉及跨市(州)等重大风电开发项目的资源配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四、严格项目核准程序
(一)可研编制。根据地方实施方案和风资源评估成果,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基本落实风机机位和容量、施工道路布置,并对生态环境影响特别是森林植被影响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二)核准申报。风电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风电开发企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三)项目核准。集中式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分散式风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国家下达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及电网接入条件,确定保障性消纳规模,由电网企业负责保障性收购。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具体实施时间和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四)涉界处理。涉及县级行政区划边界的风能资源开发,由相关县级政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项目核准时应出具涉界双方县级及以上政府书面意见。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州)政府协调。原则上按照“先开先选”配置资源。
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开工建设。风电项目核准后,应在核准有效期内及早开工建设。风电开发企业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相关报建手续,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开工建设,同时应报告县级能源主管部门。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二)施工质量。风电开发企业应严格质量管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强化主要设备、主要材料检验检测管理和风机基础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主动申报质量监督检查并及时完成整改闭环。
(三)施工安全。风电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清单,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强化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加强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洪度汛、地灾防治工作,严格落实首席安全官、安全员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四)环境保护。风电场建设应选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方案,从风电机组选型及布置、基础型式、道路和集电线路方案、施工组织等方面开展优化工作,土石方工程宜综合平衡,减少项目占地面积、减少土石方开挖。应按照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保水保措施,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五)施工道路。风电场道路建设和临时使用林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和林草地征占用有关规定,尽可能利用既有道路、通村公路、现有森林(草原)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并达到相应道路技术标准,依法办理使用土地相关手续;无法结合的临时道路,施工弃土弃渣应集中堆放,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沿边坡随意堆弃,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六)重大变更。项目核准后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场址发生重大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审批同意。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实施,不得开展工程验收和投入商业运行。
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确需变更的,应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的,应向原核准机关变更登记,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六、规范工程验收
(一)启动验收。风电项目完成至少一条集电线路风机安装调试,升压站及送出工程具备送电条件后,按照《关于加强水电机组及新能源项目启动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能源〔2019〕30号)开展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风电项目在完成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档案及其他规定的各项专项验收,取得专项验收意见一年内,风电开发企业应按程序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经省能源局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主持单位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意见,并报送省能源局。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建设监督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风电开发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落实首席安全官、安全员制度,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管。风电开发企业应严格落实项目核准时签订的《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参建单位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未批先建和违规建设,凡未批先建的,电网企业不得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严禁风电开发企业违规进行股权变更,项目建成投产前违规转让项目核准文件及相关权益、违规变更股权、涉嫌倒卖项目的,终止交易双方及其股东在川风电开发资格。
(二)及时开展后评价。风电项目建成并网发电一年且完成竣工验收后,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独立技术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后评价报告,主要包括:生态恢复情况、风资源评估的准确性、风电机组选型的合理性、风电机组设备性能、风电机组的发电量及可利用率等。
(三)加强信息报送。风电开发企业应及时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sczwfw.gov.cn)注册,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并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和质量监督信息填报工作。风电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能源主管部门信息化要求,同步建成信息化系统,同时预留与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省相关平台的实时数据接口,实现风电场和升压站内的信息采集、调度监控、信息传输和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等自动化。
(四)提高运维水平。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智能化设备等先进技术参与风电场运行维护,实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管理,提高运维水平,降低运维成本,增加发电效益。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对风电项目管理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办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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